2021年12月,许某某与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装饰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公司对许某某所有的一套80平房屋进行全包(即包工包料)设计装修施工,工期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但是该工程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完工,许某某与该公司负责人文某某多次联系未果,遂于2022年10月向上海市松江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请求该公司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将剩余工程全部完工。
【调解过程】调解员在收到调解申请后,遂与公司负责人文某某取得联系,文某某当即表示愿意进行调解。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约定开展第一次面对面调解。
调解现场,许某某表示,合同约定的总价款是15万元,许某某已陆续给某公司支付了12万元,4月份某公司未按期完成装修工程,由于当时疫情反复,许某某认为适当的延期也是合理的,但一直到10月份尚有许多工程没有做,每次找某公司也得不到答复,不断拖延。文某某则表示,许某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现在工程施工量已经超过了12万元,许某某应当立即支付全部工程款,并且许某某家有一部分柜子超出了原来定的尺寸,属于新增项目,大概要1万元左右,需要另外支付费用,如果不付,则要将新增部分进行拆除。
许某某表示,首先,款项的支付其实都是双方口头上说的,都没有按照合同来,而且自己支付的比例并不少,但是和目前的工程进度完全不符合;其次,文某某根本没有说过有增项,并且文某某也一直没有向许某某等人要求后续款项的支付,整个装修除了刚开始出过一版设计图,后面双方都是口头交流,但是后来文某某就开始拖延,工程一直没有实际的进展。许某某表示,现在的诉求只想尽快将工程完工,但是对于某公司已经失去了信任,所以要求与某公司解除合同,另找他人施工。文某某则表示不同意,要求付清全款自己再继续施工。调解中,双方各执一词,且许某某情绪一直比较激动,此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之后,调解员对此次纠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一、双方当事人均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二、公司方未出具工程报价清单,没有进行双方确认,公司方提出的装修增项也没有签字确认。在后来的一周里,调解员不断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并去装修工程现场对已完工程进行实地查看,调解员发现,现场楼梯未动工、厨房橱柜未安装且材料未到场、卫生间未完成安装等,实际只进行了部分施工。
随后,调委会组织了第二次调解。此次调解中,调解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调解员表示,合同双方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本次纠纷中:一是按照合同约定,公司方应当出具工程报价单、设计图纸,如有增减项目的,需要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但是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签字确认的材料;二是当事人许某某已支付款项达总额的83%,且有意愿及能力继续进行支付,而公司方并未对后续款项支付进行催告,工期也远超合同约定的完工期限;三是调解员通过实地走访查看,发现工程远未达到基本完工状态。
调解员又指出,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但是按照目前情况来看,公司方存在明显的违约,并以停工的方式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许某某表示,现在已经丧失了对公司的信任,因此只想按照现状解除合同,不再追究其他的问题了。文某某则表示,自己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愿意以现状和许某某解除合同。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一致,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双方就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就此消除,双方不再以合同追究相互的违约责任,但公司方仍需安排地板铺贴、油漆粉刷工人完成之前未尽工程,其他剩余工程无需再进行施工。
2.公司方仍需对合同存续期间为许某某所完成的装修工程承担为期一年的质保期。
一周后,调解员通过电话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纠纷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是较为常见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此类纠纷的调解,需要调解员对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有所了解,厘清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快速查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辨析双方的责任。本案的争议在于:1.双方均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2.已完工程造价无法确定。通常情况下,有关装饰装修工程造价的鉴定是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规定程序选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价格鉴定,但本案标的较小,且鉴定程序与周期冗长,调解员通过现场实地勘察核实,帮助双方协商确定工程完工量,及时定纷止争,节省当事人维权成本,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