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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李某甲和李某乙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647°c 2024-09-10
导读:本案是一起因宠物狗寄养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近些年,关于宠物引发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如何维护宠物权益逐渐成为群众热议的话题。对于一些人来说,宠物不仅仅是宠物,更是重要的家庭成员,越来越多的人将其视为陪伴自己的精神寄托。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某日,李某甲为专心照顾自己生病的母亲,不得已将自己的三只宠物狗寄养在李某乙的宠物店里,并支付了一定的寄养费用。一周后,李某甲到宠物店里看望小狗,得知一只小狗不明原因死去,而老板李某乙竟将死去的小狗与另外两只小狗关在一个笼子里,导致两只小狗惊惧过度,发起了高烧。火化已死小狗的过程中,李某甲伤心过度,体力不支而晕厥,被送到医院抢救。李某甲恢复后,找到李某乙,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双方始终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为尽快促成事情解决,李某甲来到西安市新城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与宠物店老板李某乙取得联系,了解对方调解的态度,李某乙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李某乙陈述,李某甲将三只小狗放在宠物店里,其中一只小狗本身就发高烧,小狗病情恶化去世时,大家都没注意到,后来才发现小狗死了,就立刻将小狗的尸体从笼子里取出来,并非故意将死去的小狗和其他两只小狗关在一起。李某乙愿意对李某甲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但李某甲情绪激动,无法与其进行沟通。李某甲表示,自己的小狗已经陪伴她五年,感情十分深厚,小狗离世给自己带来的伤害是不能靠钱衡量的,李某乙从事发到现在,只说赔偿小狗损失的费用,并没有正式赔礼道歉,对自己住院也没有任何的表示,种种做法令她气愤不已。

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调解员组织李某甲和李某乙开展第一次“面对面”调解。李某甲见到李某乙后,情绪非常激动,哭闹不已。为继续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只能将两人分开,进行“背对背”调解。

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谈心,了解他们的矛盾焦点和利益诉求。李某甲提出,宠物店要赔偿小狗的购买费、丧葬费,承担自己的医药费,并在此后免费提供另外两只小狗的寄养服务。而李某乙表示愿意赔偿小狗的相关费用,但不愿承担李某甲的医药费等。由于双方互不相让,调解一度陷入停滞,调解员决定暂停调解,先让双方冷静一段时间。

调解暂停期间,李某甲来到宠物店大闹一场,并坐在宠物店不肯走,影响宠物店正常营业,李某乙因此拒绝继续配合调解。调解员遂采取电话方式与双方当事人保持沟通,劝说双方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心情,体谅对方的苦衷和难处,也让对方知道扩大事态并不利于纠纷的纠纷解决,反而加剧矛盾,得不偿失。多次反复沟通后,双方最终表示愿意放下芥蒂,继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经双方同意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调解会,并邀请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法律顾问到场参加。调解会上,调解员从“法、情、理”三个方面进行调解。调解员指出,李某甲与宠物托管方李某乙实质上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即宠物主人将宠物交由宠物店保管,宠物店按要求保管寄存宠物并予返还,宠物店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小狗寄养期间,李某乙未及时发现小狗病情恶化,未尽到安全照顾和保护义务,以致小狗死亡,给李某甲造成了损失,李某乙应进行赔偿,赔偿李某甲小狗购买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其中,关于小狗的购买费,调解员建议参照同样品种、年龄等条件下的小狗市场价格确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陪伴李某甲5年的小狗,属于特定物,对李某甲来说有特殊的意义,所以李某乙也应赔偿李某精神损失。

同时,调解员也指出,李某甲大闹宠物店的行为有失妥当,给宠物店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李某甲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接着,调解员又从情理角度切入,表示理解李某甲对小狗的特殊感情,同情小狗的不幸遭遇,但一味地感性和冲动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李某乙现在生活压力也比较大,其有过错,也愿意赔偿,希望李某甲体谅李某乙难处。李某乙也随即表示,知道李某甲对小狗的感情很深,对自己照料不当导致小狗死亡深表歉意,愿意在赔偿金额上做一定让步。

听完调解员的疏导和李某乙的表态,李某甲意识到自己大闹宠物店的错误,向李某乙致歉,表示自己太冲动,做事欠缺考虑,体谅李某乙疫情期间做生意也不容易,愿意降低赔偿要求。随后,调解员与李某甲、李某乙对本案赔偿金额进行核算,双方就赔偿金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如下:

1.宠物店老板李某乙向李某甲道歉,同时现场一次性向李某支付包括小狗购买费用、丧葬费用、另外两只小狗就医费用、李某交通费等1860元;

2.宠物店老板李某乙就给李某甲造成的精神损害等额外赔付1500元赔偿金;

3.李某甲为去宠物店大闹的事情向宠物店老板李某乙道歉,并承诺日后再不会有此类情况发生;

4.针对上述纠纷,双方自达成调解协议后再无纠纷。

三日后回访,李某甲已结清李某乙各项赔偿费用,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宠物狗寄养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近些年,关于宠物引发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如何维护宠物权益逐渐成为群众热议的话题。对于一些人来说,宠物不仅仅是宠物,更是重要的家庭成员,越来越多的人将其视为陪伴自己的精神寄托。因此,注重宠物主人的情感需求显得尤为重要。讨论赔偿金额的问题时,也要注重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才能更好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辖区稳定。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作为中立第三方,一碗水端平,从纠纷事实和当事人双方实际诉求出发,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在调解陷入僵局时,及时暂停,给双方冷静时间。通过背对背沟通让双方放下芥蒂,而后积极向双方宣传法律法规,让双方当事人认识的各自的错误,进而打开心结,互谅互让,降低诉求,最终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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