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马某,女,1996年2月5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7月31日至2023年1月30日止。2019年1月4日交付青海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0月18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女子监狱八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马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马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马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马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马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2022年5月24日,监狱刑罚执行大队经审查,认为监区报送案卷材料齐全,证据材料来源合法,作出建议对马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大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马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6月7日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6月18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对马某提请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马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大队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8月3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服刑人员马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