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咨询 > 综合领域 > 咨询内容

小区地面停车位的属性是全体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的,开发商破产有权对地面停车位进行买卖吗?

网友 重庆-万州区 综合领域 2024-12-20 21:23:56
问题描述:小区地面停车位的属性是全体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的,开发商破产有权对地面停车位进行买卖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 陈玉霜律师头像
    陈玉霜律师已认证
    根据您的描述,您想知道小区地面停车位的属归属,开发商破产是否有权对地面停车位进行买卖。首先,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无权出售地面车位。 法律依据如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回复于 2024-12-20 21:25:36
  • 瑞律网法律顾问
    瑞律网法律顾问
    若问题紧急,建议直接咨询本地法律顾问。
1位律师回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