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6年7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李某某现在上海市吴家洼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2月2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吴家洼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李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1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监区办理程序符合规定,作出同意监区对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1月24日将提请减刑建议送上海市四岔河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月10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李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实体条件和程序要件皆依法合规,作出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2月2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4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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