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李某在伊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可克达拉市某某华庭小区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导致身体多处受伤。李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5日后出院。经医疗机构诊断,李某左侧尺神经、左侧肩胛骨骨折。
2021年7月6日,李某向XX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依法认定李某受伤系属工伤。该工伤认定书送达后双方均无异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9月29日,受害人李某向第某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认定李某系十级伤残。该鉴定结论送达后,各方均无异议。在受害人李某受伤期间,其用人单位承担了医疗费用。但双方对后续费用的赔付未能达成一致。
2022年3月7日,李某向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审查了李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李某为外来务工人员,认为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并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进城务工人员,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决定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遂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XX任远律师事务所承办。随后,XX任远律师事务所指派马继中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指派后,马律师与受援人李某进行了充分沟通,考虑到受援人李某系甘肃来疆务工人员,在本地无固定住所且需要在本案委托后返回老家工作,因此马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做到一次性了解到位,避免受援人往返奔波。经过与受援人的详细沟通并向其释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后拟定了书面的仲裁申请书。在仲裁申请书中具体明确了主张的请求事项、数额,事实与理由等,并且制作了谈话笔录、办理了委托手续等。随后马律师向第四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
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伊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解除一次性工伤待遇赔偿争议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及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仲裁庭前调解,经第四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出具四师人劳仲案字(2022)第XX号仲裁调解书,双方在自愿调解、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自本协议书生效后,被申请人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待遇赔偿余款80000元整(捌万元整);二、被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三、申请人领取上述款项后,双方再无任何权利与义务的争议,申请人不再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案件中,作为受害人的一方完全处于弱势地位,急需获得赔偿,而此类的纠纷的诉讼程序又相对繁琐,造成了一急一缓的矛盾。因此在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让步,从而用最短的时间解决纠纷并获得赔偿,显得尤为重要。本案援助律师与受害人积极沟通,明确告知各种法律程序和对应的风险从而帮助其作出合理的决择,经过仲裁调解,最终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