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起诉离婚应该去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办理。但如果双方均定居国外的,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该去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某与张某均为华侨,两人在国外定居多年后感情破裂。陈某向定居国法院起诉离婚,却被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后陈某了解到相关法律规定,便向国内婚姻缔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最终法院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
在这个案例中,陈某的做法是正确且明智的。当面临国外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时,及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起诉,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广大华侨,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时,要准确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管辖法院,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纠纷。同时,也凸显了了解和熟悉国内外法律规定对于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性。
李某和吴某这对华侨夫妻,长期在国外生活,感情出现问题后打算离婚。双方均向定居国法院提起诉讼但被拒绝受理,随后他们向我国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法院依法受理并妥善处理了这起离婚案件。
这个案例很清晰地展示了华侨在特定情况下如何正确选择管辖法院。李某和吴某在国外诉讼受阻后,能够准确找到在国内的管辖法院并成功提起诉讼,维护了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这说明华侨在处理婚姻纠纷时,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和途径,积极寻求合适的解决方式。而我国法律关于此类情况的明确规定,也为华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