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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柴某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392°c 2024-11-14
导读:【案情简介】2021年9月21日,柴某芳老人(77岁)被进行厕改作业施工的挖掘机师傅刘某明压伤左脚,当日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左足血管神经肌腱开放性断裂伤;左小腿、左足背皮肤软组织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1日,柴某芳老人(77岁)被进行厕改作业施工的挖掘机师傅刘某明压伤左脚,当日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左足血管神经肌腱开放性断裂伤;左小腿、左足背皮肤软组织撕裂伤;左足背皮肤缺损伤; 左踝关节闭合性骨折; 左足3、4、5砳骨和股骨骨折,花去医疗费64000余元。一个多月后出院,与侵权方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前来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此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受理并指派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管莎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随即会见受援人柴某芳,了解基本案情及受援人诉求,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后,了解到挖掘机师傅刘某明是受晋某松、黄某保、王某全雇佣,在柴某芳家中进行厕改工程作业,在挖掘机退行过程中,将柴某芳左脚压伤。于是,承办律师代理柴某芳,以晋某松、黄某保、王某全为被告,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案由,及时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三被告改厕项目的工程款还未领取,承办律师建议受援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于受援人没有担保财产,承办律师又帮助其联系保险公司以出具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经眉山市彭山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于2020年12月8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一、晋某松、黄某保、王某全作为接受劳务方,自愿赔偿柴某芳人身损害赔偿金总计127000元;扣除先期垫付的医疗费17000元,实际应付赔偿款110000元。二、赔偿款支付方式:晋某松、黄某保、王某全将在彭山区某街道某社区的改厕工程结算款中优先支付110,000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柴某芳。三、赔偿款支付时间:工程款结算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四、本协议经上列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五、晋某松、黄某保、王某全支付柴某芳赔偿款后,有权向提供劳务者刘某明进行追偿”。协议签订后,晋某松、黄某保、王某全仅支付了柴某芳赔偿款20000元,尚有90000元赔偿款未付。法院支持了柴某芳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晋某松、黄某保、王某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柴某芳支付赔偿款9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于三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的支付义务,2022年4月1日,承办律师为受援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纠纷案,受援人柴某芳是因挖掘机师傅刘某明在作业时致其受伤,师傅刘某明又是受晋某松、黄某保、王某全雇请进行作业,刘某明与晋某松、黄某保、王某全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案的赔偿主体应该是晋某松、黄某保、王某全。晋某松、黄某保、王某全足额赔偿后,可以按过错程度向刘某明追偿。该案中法律援助律师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履责,依法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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