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某某,男,1993年6月1目生,初中文化,无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8月2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梨园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肖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肖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肖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肖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肖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6日,监狱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肖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0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肖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肖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肖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12月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肖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罪犯肖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