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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刘某与张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83°c 2024-08-22
导读:此次纠纷系因房屋租赁而引起的租金、押金返还问题。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租赁合同的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向矛盾双方深入阐述了各自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为双方分析如果诉至法院可能会获得怎样的判决,同时也向当事人告知了诉讼带来的成本,让双方都认识到了调解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某日,张某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一个月租金为3800元人民币,房客张某预交三个月房租和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租赁刘某位于宝山区某小区的一间房屋,中介费用由房东刘某承担。入住后,张某发现卫生间存在漏水问题,多次请求刘某进行维修未果,遂要求退租。而刘某提出,要求张某找到转租对象与刘某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后才同意退租,否则不予退还押金及剩余租金。一段时间后,张某无法找到愿意承租的新房客,又实在不能忍受卫生间漏水的问题,租期届满前便搬离了该房屋,向刘某提出退租。在搬离时,张某还带走了出租屋内的电冰箱。张某在向刘某索要押金及剩余租金时遭到了刘某的拒绝。

2022年9月某日,上海市宝山区非诉中心接到了刘某的调解申请,并将该案件分派至辖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收到案件后,调委会委派一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与双方取得联系,双方同意调解解决此事。

【调解过程】

9月某日,双方如约来到调委会,刚见面就情绪激动。调解员见状先将双方分别引导至不同的房间,倒来茶水,耐心安抚好双方情绪后,进一步了解了案件详情和双方诉求。张某提出,希望刘某能够退还一个月的押金以及剩余租金合计7000元。刘某要求张某归还带走的电冰箱,并且只愿意退还剩余租金而不愿意退还押金。双方均态度坚决,不愿让步。

调解员从双方的争议起因着手,向双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屋内的设备一般应该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张某和刘某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屋内设备损坏后的维修责任,则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由房东刘某承担维修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可见,如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费用,甚至有权主张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调解员劝解刘某,其未及时修复卫生间,在此次纠纷中存在过错,应该积极配合调解工作,作出适当让步。

另一方面,调解员对房客张某也进行了法律普及。调解员指出,卫生间漏水,房东不配合维修,张某完全可以自行联系人员维修,后续再要求刘某支付维修费用,由此可见,卫生间漏水并不必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张某无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条款单方解除合同。张某现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刘某基于其违约行为主张不退回押金,有其合理性。

经过调解员的劝导和普法,双方都冷静了下来,回到了调解桌前。刘某同意退还押金和剩余租金,但是要求张某支付房屋出租中介费用以及尚未缴纳的水电费用,同时归还电冰箱。张某同意支付中介费用和水电费,但却不同意归还电冰箱。张某指出,电冰箱是上一任房客赠送给他的,这个电冰箱原本就归上一任房客所有而不归房东刘某所有。

针对张某的言论,刘某回应到,该冰箱是自己和上一任房客共同出钱购买,上一任房客既然离开,那么这个冰箱理所当然归刘某所有,张某擅自拿走是盗窃行为,侵害了刘某对冰箱的所有权。张某认为刘某是在诽谤污蔑,双方的情绪一下又激动了起来。

调解员见状立刻将两位再次分开,分别询问详情。经了解,张某称,上一任房客在离开时口头承诺将这个电冰箱赠与自己,所以张某认为自己现在是冰箱的所有权人。

调解员再次耐心地给张某普及了法律知识,刘某提供了电冰箱的购买记录,可以证明其在冰箱购买时支付了相应价款,但是反观张某这边,无法与上一任房客取得联系,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赠与行为实际存在,所以在冰箱的所有权确认问题上,张某没有证据优势。调解员建议,既然刘某已经愿意退还全部押金和租金,对于冰箱问题张某还应适当让步。 经过进一步的劝说,张某愿意归还冰箱,但是让刘某自己取,刘某指出电冰箱为大物件,需要叫搬家公司,运输费用较高,自己不愿意承担。眼看调解又要陷入僵局,调解员再次为双方提出调解建议:张某按照冰箱的二手价格补偿刘某一些钱,钱从押金和租金里面扣除,冰箱此后归张某所有。双方欣然接受了这个提议,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纠纷终于得到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如下协议:

1.刘某退还张某一个月的押金及一个月的租金,共计7600元;

2.从上述钱款中扣除张某尚未缴纳的水电费、燃气费等,以及一半的中介费用与折抵的冰箱费用,最终合计退还5000元。

刘某当场向张某支付了上述费用,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此次纠纷系因房屋租赁而引起的租金、押金返还问题。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租赁合同的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向矛盾双方深入阐述了各自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为双方分析如果诉至法院可能会获得怎样的判决,同时也向当事人告知了诉讼带来的成本,让双方都认识到了调解的重要性。

在一波三折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始终保持着足够的耐心和友善,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用诚心和责任心换来了当事人的信任,并能够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定,协助双方确定合理的返还金额,最终促成一个公平公正、让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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