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某日中午,上海市奉贤区某镇村民范某某为村民高某某家进行屋面维修施工,范某某在维修屋顶时不慎摔倒,从屋顶直接跌到二层屋面楼板上,后送到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医生建议保守治疗,但伤者范某某家属要求手术治疗,待基本康复后出院,共花去医疗费6万多元。
据悉,高某某家此次房屋屋顶建造由金某某承包,范某某是金某某个人雇佣的木工。事后,范某某向房主高某某及雇主金某某索赔,但遭两人推诿,三方为赔偿问题产生争议。2022年10月某日,伤者范某某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先向所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又选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分别与范某某、金某某以及房主高某某进行了谈话询问,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拟出了调解方案,明确本案是涉及承揽、个人劳务的纠纷。
伤者范某某认为,自己是在给高某某屋面维修施工而受伤,高某某理应向他支付赔偿。同时金某某是自己的老板,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某某拿出了一份《房屋修缮承揽合同》,明确了他和金某某在进行本次房屋修缮时的权利义务。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金某某)独立负责本次房屋修缮承揽工作,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为甲方(高某某)完成房屋的修缮工作。乙方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全程负责施工安全,并承担施工安全责任。如遇安全等意外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一概无关。
通过倾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调解员指出,房主高某某与金某某之间签订的合同为承揽合同,而范某某与金某某之间成立个人劳务关系。调解员总结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确认责任的承担主体;确认赔偿范围和具体的赔偿金额。
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定作人高某某对承揽人的选择或指示存在过错,否则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应当己方自行承担责任。高某某作为定作人,只能承担与其自身过错相应的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而通过双方陈述,高某某并不参与具体施工,不存在选择承揽人或指示错误的情形,所以在本次事件中房主高某某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范某某因劳务受到损害,应当与接受劳务的金某某按过错各自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金某某在工作中没有向范某某提供任何安防措施,如提醒佩戴安全帽、系安全绳等,因此应承担部分责任,范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屋顶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佩戴安全防护措施,自身也有过错,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调解员向范某某指出,主张相应费用需要以相应的票据等凭证作为辅助证据。
在明确案情、理清思路、逐一剖析讲解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逐渐明晰,各自责任逐渐清楚。各方当事人对于法律分析均表示信服。
明确了责任主体后,接下来的调解由金某某和范某某参与。最后,在调解员沟通下,金某某表示愿意按照一半的比例向范某某支付经济赔偿款,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大量思想工作,双方最终握手言和,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金某某一次性赔偿当事人范某某因受伤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元;
2.双方当事人不再就此事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
一个月后,调解员回访了范某某,了解其身体情况,范某某表示已经基本治愈,近期还在家休息,已经收到金某某支付的赔偿款。对于此次调解结果双方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金某某和伤者范某某作业时,没有任何安防措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多年操作下来没出现过安全事故就不会有事,最终酿成灾祸。调解员抓住问题本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均心服口服,圆满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