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某日,扎囊县布某与格某发生交通事故,格某的面包车被撞坏。事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布某支付格某1万元作为面包车购车款,车归布某。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后,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布某就先行取得了该面包车。5月某日,布某将面包车作为报废车以报废价格卖给了李某。格某知道此事后,担心因尚未过户,若他人违规驾驶该报废面包车,出了事故会影响自己。于是格某要求布某尽快配合办理过户。布某拒绝,双方产生纠纷,格某向扎囊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调委会接到申请后,征得布某的同意,受理该调解申请,并委派2名调解员负责该纠纷的调解。调解员通知布某、格某到调委会调解纠纷,并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与布某、格某进行沟通。调解员分析掌握的纠纷情况后,认为李某有参加调解的必要,遂请布某联系李某参与纠纷调解。
调解员告诉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涉案面包车已不属于格某、布某,二人不存在使用该面包车的可能,面包车在他们任意一人的名下也不必然意味着二人需对该面包车后续可能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对报废机动车的回收需要由专门的回收公司进行。鉴于目前二人已经交易,且该面包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调解员建议布某协助格某将面包车过户给李某,由李某向专门机构回收该面包车。
格某、布某同意调解员的意见。李某表示,自己购车就是准备自行拆解面包车,是否还有回收必要。调解员又向李某详细讲解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如果李某私自拆解面包车,有关部门可能会根据上述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建议李某向专门的回收公司进行报废处理。
李某表示,如果由专门的回收公司进行报废处理,他就会亏本,瞬时表示要将车辆退回。格某表示自己愿意补偿李某500元,希望可以将面包车过户到李某名下。李某表示,面包车过户给自己,自己就得负责向专门的回收公司进行报废,手续特别繁杂,至少得给自己2000元才可过户。格某建议布某也支付李某一部分补偿,毕竟这对布某也有利,布某表示自己最多承担500元,格某表示自己愿意将补偿提高到1000元。调解员劝说李某,其此次购车存在自行回收的意图,这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若真实施了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次格某与布某双方为解决过户纠纷,无形中为其避免了一次处罚,建议李某考虑到这一点,适当让步。最终,李某答应格某补偿1000元、布某补偿500元。三人签订调解协议,纠纷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格某、布某、李某三人签订以下协议:
1.格某补偿李某1000元、布某补偿李某500元;
2.李某协助格某将面包车过户到其名下;
3.李某向专门的回收公司报废面包车。
调解回访中,调解员了解到格某、布某已在签订调解协议后立即向李某支付了相关补偿,格某已将面包车过户给李某,李某也已经于7月某日向专门的回收公司报废面包车。
【案例点评】本案纠纷是处理交通事故中未彻底消除隐患引发的纠纷。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涉及到车辆过户,过户双方要尽快办理过户,避免期间发生变故,留下纠纷隐患。化解此类纠纷一定要找到当事人之间的共同利益,找到公共利益后,调解员就要往这个方向努力调解。本案调解中,调解员抓住三方的利益平衡点,劝导三方互相让步,最终促成他们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