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某镇某村村民李某兄妹五人,李某与第一任妻子婚后生育长子李某甲,后离婚,与第二任妻子蔡某生育次子李某乙,并与蔡某婚后共同建设了农村自建房屋一栋。2005年李某因意外去世,未留有遗嘱,当时长子李某甲20岁,次子李某乙10岁,李某父母亲健在。李某去世后,妻子蔡某代替次子李某乙与长子李某甲签订《家庭析产协议书》,其中关于房产约定为兄弟二人共同财产各半。协议签订后,长子李某甲外出工作、结婚(户口迁出),蔡某带次子李某乙改嫁至隔壁乡镇(户口一直未迁出),房屋多年一直无人居住。2008年李某父亲因病去世。2020年房屋遇拆迁,政府拆迁部门与蔡某签订拆迁协议,约定产权调换两套商品房,并支付蔡某拆迁补偿款25万多。后李某甲知晓房屋拆迁,蔡某和李某乙分得拆迁安置房两套,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故李某甲提出要求继承父亲李某房产,并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2022年1月,调解员第一次调解中,李某甲认为其继母蔡某已改嫁,不再享有继承其父亲李某房产的权利,认为蔡某和李某乙“独吞”父亲李某房产、拆迁补偿款,要求自己继承父亲李某房产四分之一份额。而蔡某认为李某甲外出工作后,户口已迁出,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继承权,并诉说李某甲在李某去世后,对其不孝顺,对年幼的李某乙不照顾,坚决不同意分割安置房和拆迁补偿款。李某乙也诉说李某甲种种过分之举,不同意分割。双方争议较大。
第一次调解结束后,李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找出《家庭析产协议书》,欲变更要求按照协议继承房产一半份额。法院通过诉调对接程序,将案件转至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022年2月底,在第二次调解中,调解员告知李某甲,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时,而不是遗产分割时,蔡某作为被继承人李某的配偶,在李某死亡时,享有合法的继承权,蔡某后来再婚不影响其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另外拆迁房屋为蔡某与李某婚后共同所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去世后,在李某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蔡某的一半房产先分割出来,剩余一半房产作为李某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由李某父亲、李某母亲、蔡某、李某甲、李某乙各自继承总房产的十分之一。关于《家庭析产协议书》,因没有其他继承人李某父母亲签字,故本协议中关于遗产分割的约定无效,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之后,调解员又从情理上劝说蔡某,顾念亲情,珍惜亲人,从法理上告知蔡某,即便李某甲户口迁出,不影响李某甲继承李某房产的权利。本次调解后,双方虽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李某甲同意先撤诉。
随后第三次调解中,调解员认为在该起案件中,李某2005年去世,其父亲2008年去世,涉及到李某父亲继承的房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即李某的兄弟姊妹及李某母亲转继承,还有部分是李某甲、李某乙代位继承,因此本案不仅是法定继承,还涉及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具有特殊性、复杂性,涉及家庭成员众多,影响到母子情、兄弟情、叔侄姑侄情。此次调解时,调解员将本案中所有的继承人蔡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母亲、李某其余四个兄弟姐妹约到面,先从情理上讲,蔡某将李某甲从10岁抚养成年,在丈夫去世后,又独自抚养年幼的李某乙,过程艰辛不易,如今李某乙还未成家,负担较重,另外李某甲从小母亲离异,后父亲又去世,独自打拼成家,过程也很艰难,李某甲、李某乙两兄弟,虽分开多年,但手足情是最亲的,一辈子都是兄弟,双方应互相体谅。接着又从法律上,告知所有继承人的各自继承的份额。最终,通过多次电话、现场调解,所有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李某母亲、李某兄弟姐妹与李某甲约定将继承的份额全部赠与给李某甲。
2.拆迁分得的两套安置房归蔡某和李某乙所有.
3.蔡某和李某乙对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作价补偿24万元,于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
经调解员回访,各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由被继承人死亡引起的亲人之间关于遗产分割的继承纠纷。该案的成功化解,不仅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破裂的亲情,还实现了多重社会效果。一是有利于拆迁工作开展;二是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三是节约了司法资源;四是维护了社会稳定。
本案的调解工作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邀请村居法律顾问参与,使调解更加专业。村居法律顾问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多年,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能够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答疑解惑,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性权益;二是村居法律顾问调解易沟通。本案中的法律顾问是土生土长的当地人,了解本地的风土人情,熟悉各方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通过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圆满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