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某村村民郭某某已年近百岁,配偶已故。郭某某有5个子女,分别是大女儿王某甲70岁,二儿子王某乙67岁,三儿子王某丙63岁,四女儿王某丁60岁,小儿子王某戊58岁。按照以往约定,由三个儿子轮流照顾一年。2022年轮到小儿子王某戊负责照顾,因王某戊全家已定居外地多年,郭某某年近百岁身体也有多种基础病,又不愿长途跋涉去外地生活,故王某戊将百岁老母托付给二哥王某乙照顾,并支付王某乙两万元钱作为代为照顾的费用。王某乙却瞒着众人将郭某某悄悄送到养老院生活。郭某某在养老院生活不过月余,不幸摔倒致大腿粉碎性骨折,四女儿王某丁听说后,将郭某某送至医院。因郭某某年龄大,医生建议保守治疗,以后只能卧床生活,护理难度加大。一家人为郭某某的后续赡养开家庭会议,因意见不一致发生激烈争吵,王某乙一气之下将母亲郭某某抬至顺庆区某街道办事处楼下,弃之不管。该街道办事处立即委托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街道调委会经调查相关情况,征得五兄妹同意调解的意愿后,调解员组织五兄妹进行“面对面”调解。
调解员首先确认了当事人身份并宣读了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回避事项以及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分别同当事人进行沟通。王家姐弟五人先后陈述了自己的家庭情况,各自诉说自己的难处,都不愿意照顾老人。
王某甲表示,她是嫁出去的女儿,且自己也已经70多岁了,无力再进行护理,但是愿意出钱;王某乙表示,自己夫妻俩都是残疾人,自己的生活都难以保证,实在无力再护理老母亲;王某丙表示,根据大家共同的意愿,以任何方式赡养都可以接受;王某丁表示,自己离过婚,新的家庭不可能接受她将老母亲接过去,且自己经济也不宽裕、身体也不好;王某戊表示,自己愿意赡养老母亲,奈何老母亲不愿远行,只好尊重母亲意愿。
一行人在调解室互相推诿指责,毫不相让,又因王某乙私自将郭某某送进养老院才导致其独处时摔倒,大家都责怪王某乙。王某乙心中有气,表示自己年轻时父母就对自己不公平,在自己还未成年时,就让自己分家单过,加之其腿有残疾,组建家庭与维持家庭耗尽自己一生心血。现年至古稀还要受亲人谴责,实在想不通,情绪激动之时,王某乙甚至在调解室与咄咄逼人的大姐夫扭打起来。调解员将怒气冲冲的二人分开,让他们回家冷静,等候通知再次进行调解,第一次调解就此中止。
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再分析,调整了调解方案,认为虽然焦点是今后对郭某某的赡养包括就医费用和看护照顾责任问题,但面对面调解易激化矛盾,应该逐个进行法治宣传和思想教育后,再进行调解。于是调解员决定通过单独了解情况,逐个做思想工作的方式,与郭某某和她的子女们进一步沟通,了解他们对郭某某赡养问题的真实想法,达到老有所养、家庭和睦的最终目的。
调解员分别与王某甲等五姐弟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员通过提前准备的相关材料,分别向五姐弟进行了法律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调解员指出,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且是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情理出发,从前郭某某辛苦将五个子女抚养长大,如今生病需要子女关心照顾的时候,子女却因为畏难情绪拒绝照顾,甚至多次发生冲突,致使年近百岁的郭某某无人赡养。郭某某已近百岁,这是多么难得的福分,做子女的应该珍惜这份福气,联合起来,将老母亲照顾好。调解员批评道,王某甲等五人无论有什么理由,推诿不履行赡养郭某某的义务,从法理、情理上都是立不住脚的。
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和耐心的说服工作,最终使一家人重新坐在一张桌前。五兄妹均表示,认识到了自身对郭某某负有赡养义务,均应该用心照顾,使郭某某安度晚年。根据郭某某自身意愿,调解员引导一家人达成合意,郭某某仍由三兄弟轮流照顾,半年一轮换;五兄妹每人每月需支付赡养费人民币500元整,轮值照顾之人可不支付;若郭某某将来生病或逝世,所产生费用均由五兄妹共同承担;五兄妹需定期看望郭某某,履行赡养义务。五兄妹放下分歧、卸下心防,互相之间取得谅解,最终圆满解决了百岁老人的赡养问题。
【调解结果】经调解员主持,在充分尊重郭某某意愿的前提下,五兄妹达成调解协议:
1.五兄妹均对郭某某负有赡养义务,均应该支付赡养费用供郭某某安度晚年;
2.根据郭某某自身意愿,仍由三兄弟轮流照顾,半年一轮换。小儿子王某戊虽定居外地,但轮到他之时,必须回到南充本地照看郭某某;
3.五兄妹每人每月需支付赡养费人民币500元整,轮值照顾之人可不支付;
4.若郭某某生病或逝世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五兄妹共同承担。
5.五兄妹需定期看望郭某某,履行赡养义务。
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调解员后期到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家中回访,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赡养纠纷案,此类纠纷表面看似简单,但如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家庭关系,还极易引发家庭冲突,需要调解员妥善处理、慎重对待。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充分走访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运用调解技巧,既注重法律讲解,又注重以情动人,充分做到了法理情的有机结合,从法律说服和亲情感化两个方面同时入手,妥善调处了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南充市顺庆区某村村民郭某某已年近百岁,配偶已故。郭某某有5个子女,分别是大女儿王某甲70岁,二儿子王某乙67岁,三儿子王某丙63岁,四女儿王某丁60岁,小儿子王某戊58岁。按照以往约定,由三个儿子轮流照顾一年。2022年轮到小儿子王某戊负责照顾,因王某戊全家已定居外地多年,郭某某年近百岁身体也有多种基础病,又不愿长途跋涉去外地生活,故王某戊将百岁老母托付给二哥王某乙照顾,并支付王某乙两万元钱作为代为照顾的费用。王某乙却瞒着众人将郭某某悄悄送到养老院生活。郭某某在养老院生活不过月余,不幸摔倒致大腿粉碎性骨折,四女儿王某丁听说后,将郭某某送至医院。因郭某某年龄大,医生建议保守治疗,以后只能卧床生活,护理难度加大。一家人为郭某某的后续赡养开家庭会议,因意见不一致发生激烈争吵,王某乙一气之下将母亲郭某某抬至顺庆区某街道办事处楼下,弃之不管。该街道办事处立即委托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街道调委会经调查相关情况,征得五兄妹同意调解的意愿后,调解员组织五兄妹进行“面对面”调解。
调解员首先确认了当事人身份并宣读了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回避事项以及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分别同当事人进行沟通。王家姐弟五人先后陈述了自己的家庭情况,各自诉说自己的难处,都不愿意照顾老人。
王某甲表示,她是嫁出去的女儿,且自己也已经70多岁了,无力再进行护理,但是愿意出钱;王某乙表示,自己夫妻俩都是残疾人,自己的生活都难以保证,实在无力再护理老母亲;王某丙表示,根据大家共同的意愿,以任何方式赡养都可以接受;王某丁表示,自己离过婚,新的家庭不可能接受她将老母亲接过去,且自己经济也不宽裕、身体也不好;王某戊表示,自己愿意赡养老母亲,奈何老母亲不愿远行,只好尊重母亲意愿。
一行人在调解室互相推诿指责,毫不相让,又因王某乙私自将郭某某送进养老院才导致其独处时摔倒,大家都责怪王某乙。王某乙心中有气,表示自己年轻时父母就对自己不公平,在自己还未成年时,就让自己分家单过,加之其腿有残疾,组建家庭与维持家庭耗尽自己一生心血。现年至古稀还要受亲人谴责,实在想不通,情绪激动之时,王某乙甚至在调解室与咄咄逼人的大姐夫扭打起来。调解员将怒气冲冲的二人分开,让他们回家冷静,等候通知再次进行调解,第一次调解就此中止。
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再分析,调整了调解方案,认为虽然焦点是今后对郭某某的赡养包括就医费用和看护照顾责任问题,但面对面调解易激化矛盾,应该逐个进行法治宣传和思想教育后,再进行调解。于是调解员决定通过单独了解情况,逐个做思想工作的方式,与郭某某和她的子女们进一步沟通,了解他们对郭某某赡养问题的真实想法,达到老有所养、家庭和睦的最终目的。
调解员分别与王某甲等五姐弟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员通过提前准备的相关材料,分别向五姐弟进行了法律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调解员指出,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且是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情理出发,从前郭某某辛苦将五个子女抚养长大,如今生病需要子女关心照顾的时候,子女却因为畏难情绪拒绝照顾,甚至多次发生冲突,致使年近百岁的郭某某无人赡养。郭某某已近百岁,这是多么难得的福分,做子女的应该珍惜这份福气,联合起来,将老母亲照顾好。调解员批评道,王某甲等五人无论有什么理由,推诿不履行赡养郭某某的义务,从法理、情理上都是立不住脚的。
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和耐心的说服工作,最终使一家人重新坐在一张桌前。五兄妹均表示,认识到了自身对郭某某负有赡养义务,均应该用心照顾,使郭某某安度晚年。根据郭某某自身意愿,调解员引导一家人达成合意,郭某某仍由三兄弟轮流照顾,半年一轮换;五兄妹每人每月需支付赡养费人民币500元整,轮值照顾之人可不支付;若郭某某将来生病或逝世,所产生费用均由五兄妹共同承担;五兄妹需定期看望郭某某,履行赡养义务。五兄妹放下分歧、卸下心防,互相之间取得谅解,最终圆满解决了百岁老人的赡养问题。
【调解结果】经调解员主持,在充分尊重郭某某意愿的前提下,五兄妹达成调解协议:
1.五兄妹均对郭某某负有赡养义务,均应该支付赡养费用供郭某某安度晚年;
2.根据郭某某自身意愿,仍由三兄弟轮流照顾,半年一轮换。小儿子王某戊虽定居外地,但轮到他之时,必须回到南充本地照看郭某某;
3.五兄妹每人每月需支付赡养费人民币500元整,轮值照顾之人可不支付;
4.若郭某某生病或逝世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五兄妹共同承担。
5.五兄妹需定期看望郭某某,履行赡养义务。
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调解员后期到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家中回访,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赡养纠纷案,此类纠纷表面看似简单,但如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家庭关系,还极易引发家庭冲突,需要调解员妥善处理、慎重对待。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充分走访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运用调解技巧,既注重法律讲解,又注重以情动人,充分做到了法理情的有机结合,从法律说服和亲情感化两个方面同时入手,妥善调处了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