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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樟树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柳某飞、柳某府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58°c 2024-07-24
导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领域因分包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例,本案受援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法援机构为其开通了绿色通道,并当即受理当即指派,体现了法援机构的便民服务及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原则。
【案情简介】

柳某飞与柳某府系兄弟关系,四川人。2021年5月应聘到江西省樟树市某某公司承建的某某小区工地从事外墙油漆工,口头约定工资按350元/日结算,未签劳动合同。工地完工后,某某公司拖欠柳某飞与柳某府系兄弟工资共计12500元未付,并由该公司外墙油漆分包方万某某出具了欠条。后经多次追讨无果,两人于2022年3月14日特意从老家赶到樟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他们。因受援人属农民工,法援中心开通农民工讨薪申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立即受理该案,并为其指派樟树市清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黄友根承办该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当天与受援人沟通联系,在了解案情经过并收集相应证据后,认为涉及争议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用工主体责任承担问题;二是欠薪责任主体问题。对第一个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本案用工主体资格应由某某公司承担;对第二个问题,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故本案所欠工资应由总包方某某公司负责支付。

经与某某公司沟通协调无果,承办人迅速整理好材料和证据代理受援人向樟树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2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依法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

庭审中,某某公司辩称:(一)该工地外墙油漆工程项目已分包给泥工包工头万某某,柳某飞、柳某府不是公司聘请的,而是由万某某聘请的,支付工资款的责任应由万某某承担,而不应由公司承担。且公司已与万某某结清了所有外墙油漆分包款,柳某飞、柳某府的工资欠款与其无关;(二)柳某飞、柳某府的工资标准过高,计算工期过长,所欠工资金额应予核减。

针对某某公司提出的上述意见,承办人当庭指出:(一)因万某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对万某某招用的劳动者柳某飞、柳某府,其用工主体责任仍需由发包方某某公司承担,某某公司有义务支付所欠柳某飞、柳某府工资款;(二)柳某飞、柳某府工期及欠薪金额已经分包方万某某确认并出具了欠条,不存在标准过高及工期计算过长问题。

经过举证、质证及辩论,法庭最终采纳了承办人的辩护意见,判决某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柳某飞、柳某府工资款125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某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给付义务。受援人收到讨回的薪酬后非常感动,于2022年5月底特意从老家邮寄了一面上书“千里迢迢来讨薪,法律援助帮维权”的锦旗赠与法援中心,以表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领域因分包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例,本案受援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法援机构为其开通了绿色通道,并当即受理当即指派,体现了法援机构的便民服务及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原则。同时,承办人在本案承办过程中做了较充分的准备工作,其发表的辩论意见全部被法庭采纳,受援人的工资款12500元全部追回,发挥了很好的援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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