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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高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97°c 2024-07-24
导读:本案中的法律援助工作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帮、孝老爱亲,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在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予以支持。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即节约司法资源,又能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受到了办案机关和申请人的一致好评。

【案情简介】2021年8月30日,袁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赣CXXX小型客车从江西省上高县往宜春方向行驶,与正在通过斑马线的行人胡某某发生刮蹭,并造成其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上高县交警大队认定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胡某某不承担责任。

胡某某受伤后被送入上高县中医院住院治疗42天,诊断为:右耻骨骨折,花费医疗费21687.47元。2022年1月14日,胡某某经上高威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15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案涉车辆赣CXXX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胡某某系上高县某镇村民,今年高龄87岁。这次交通事故受伤后就赔偿一事,胡某某家人与客车司机和保险公司进行多次协商,推诿无果。2022年4月19日,胡某某女儿向当地司法所反映,司法所立即与上高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说明了案件情况。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胡某某为高龄老人,无主要收入来源;在老伴去世后居住在女儿家中受人照顾。法援中心依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决定为老人开通“绿色通道”,为老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伤势让腿脚更加不便,工作人员当天便上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经审核,老人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中心随后指派江西省上高县嘉德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黄旭东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多次与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沟通均无果后,帮胡某某整理好证据材料,代书民事诉状。2022年4月20日,起诉状提交到法院。

承办人作为胡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将袁某某作为被告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作为被告二,向上高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被告一袁某某在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继续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致原告十级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55189.4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承办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的交通事故经上高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一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胡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二)原告胡某某受伤后入上高县中医院住院42天(2021年8月30日-10月11日)经该院诊断:右耻骨骨折;2022年1月16日,原告在长沙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拿了部分中草药进行检查治疗,原告因此共花费医疗费21687.47元;(三)原告损伤经上高县交警部门委托上高威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其损伤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轻伤一级,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150天(未主张),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四)2020年10月31日,涉案全责赣CXXX车辆由被告袁某某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其中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险,保险期限均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本案事故发生时尚在有效保险期限内。(五)对于原告诉请的相关损失袁某某已先行支付6346元,保险公司已支付13000元,就其余损失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综上所述,被告一袁某某违反道路管理法律、法规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为涉案全责车辆保险人,应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为此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第120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提出如前请求。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承办人释法说理,据理力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胡某某医疗费187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1220元、残疾赔偿金16673元、精神抚慰金、交通费1260元,合计56636元,扣除被告二之前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3000元,实际仍应赔偿43636元给原告胡某某。(二)被告一袁某某自愿承担非医保费用84元及鉴定费1520元。(三)案件受理费1179.74元,减半收取589.87元,被告一袁某某自愿承担。(四)被告一袁某某之前垫付的6346元,扣除上述第二、三项中的其承担的非医保费用84元、鉴定费1520元、诉讼费589.87元,合计2193.87元后,剩余4152.13元。(五)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在2022年10月8日前将4152.13元一次性转入被告袁某某银行账户内;将39483.87元一次性转入原告胡某某指定银行账户内。(六)原告胡某某在收到上述保险理赔款后,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同时不得再为此事向被告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及被告一袁某某主张任何权利,此事就此一次性了结。

三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并依法签收调解书。不久后,申请人胡某某如期、如数收到赔偿款,胡某某和家属对案件结果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至此,案件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高龄老年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受伤引发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如今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增加,老年人等群体受到侵害后,如何让这一群体的权益得到及时的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案中的法律援助工作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帮、孝老爱亲,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在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予以支持。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即节约司法资源,又能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受到了办案机关和申请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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