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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谢某某进行辩护

瑞律网整理发布 874°c 2024-07-23
导读:本案涉及涉外犯罪的证据审查问题。此类案件调查取证难度较高,辩护人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着重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方面。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至2013年9月,刘某一组织、招揽中国公民到韩国济州岛华美达赌场参与赌博,并从赌场赚取“洗码”提成,涉案赌资达人民币180余万元;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刘某一承包韩国济州岛新罗赌场和东方赌场的赌台,并组织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刘某二招揽中国公民到上述赌场进行赌博,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9700余万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一上缴赃款人民币200万元。

2011年3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组织、招揽中国公民到韩国济州岛华美达赌场、新罗赌场、凯越赌场、皇家赌场参与赌博,从赌场赚取“洗码”提成,涉案赌资达人民币200余万元。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某二组织、招揽中国公民到韩国济州岛华美达赌场、新罗赌场参与赌博,从赌场赚取“洗码”提成,涉案赌资达人民币200余万元。

2013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组织、招揽中国公民到韩国济州岛华美达赌场、新罗赌场、东方赌场、凯越赌场参与赌博,从赌场赚取“洗码”提成,涉案赌资达人民币57.5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一向公安机关缴纳违法所得200万元、被告人谢某某缴纳违法所得8万元、被告人刘某二缴纳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5万元。 【代理意见】

辩护人希望法庭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被告人谢某某的认罪认罚、上缴全部非法获利、认缴罚金、如实供述等从轻情节,能够对被告人谢某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谢某某系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谢某某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之所以实施本案的违法犯罪行为,系因为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规定的无知,并非知法犯法,蔑视法律,也非有意侵害他人权益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主观恶性不大,且其始终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的初犯、主观恶性小等情形,依法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谢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社会影响不大

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行为系非暴力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外,对中国境内的社会管理秩序影响较小,且未给相关人员造成实质性伤害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因此,被告人谢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均较小,恳请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供述稳定,具有坦白情形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认罪态度较好,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供述稳定,前后所作的供述基本一致,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谢某某的坦白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谢某某已上缴全部非法获利,自愿认缴罚金,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如上缴全部非法获利,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期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认可该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已上缴全部非法获利并自愿同意缴纳罚金,符合缓刑条件,因此,恳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谢某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裁判文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一,以盈利为目的,多次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场参与赌博,且在境外承包赌台,被告人谢某某、刘某二、杨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多次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场参与赌博,四被告人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一、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一、谢某某、刘某二、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刘某二、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一、谢某某、刘某二、杨某某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重要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属于立功,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案例评析】

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辩护人是否可以就部分犯罪事实发表无罪辩护意见?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就部分犯罪事实发表的无罪辩护意见不应影响被告人的认罪认罚。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全部案件卷宗材料后发现,因本案所涉的相关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外,且时间跨度大、涉及的赌博场所多,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所涉赌资数额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对谢某某的部分犯罪指控不成立。经辩护人多次与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就赌资数额认定以及在案证据证明标准问题进行沟通,最终与承办人就部分赌资数额认定证据不足达成一致,为谢某某争取到了有利的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文书。

在一审中,辩护人与检察官前期就本案事实部分达成的一致意见获得了一审法院的认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谢某某系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社会影响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供述稳定,具有坦白情形,已上缴全部非法获利自愿认缴罚金、认罪认罚的情节,辩护人依法为谢某某争取到了缓刑,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谢某某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涉及涉外犯罪的证据审查问题。此类案件调查取证难度较高,辩护人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着重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方面。

开设赌场及赌博系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所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开设赌场和赌博未被法律所禁止,但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仍适用我国《刑法》。因此,建议公民无论身处何地均应当遵守我国及所在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犯罪而遭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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