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某日早上7时许,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路行驶至某十字路口准备右转,适遇赵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右方驶来,由于操作不当两车发生相撞致赵某某摔倒在地,造成双方车损及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当事人顾某负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次要责任。双方为此产生赔偿纠纷争议。2022年3月某日,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由上海市青浦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受理并调解此案。
【调解过程】2022年3月某日,顾某和赵某某两位当事人相约来到调委会。双方表明来意之后,调解员安排双方在调解室坐下,通过查看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有了详细的了解。在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告知双方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调解原则。 调解员先向双方确认案发经过。事故发生在一个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顾某正要向右转,而赵某某在其车道要向左转,双方避让不及最终相撞。顾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顾某右转未让相对左转的赵某某,最终导致两车相撞,因此交警部门认定顾某承担主要责任。
而赵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没有按规定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因此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见双方对案件的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并无争议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了解调解诉求。
赵某某提出因受伤程度严重且年龄也偏大,请求赔偿金额共计16万元以及第二次手术费的相关费用。顾某听后情绪激动心情不能平复,两只手直颤抖,半天才喊出话来,认为赔偿金额过高,自己虽然是主要责任,但是赵某某也要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应共同承担责任。顾某表示自己家里条件不好,平时开销大并没有这么多积蓄,而且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压力很大,希望对方降低赔偿金额。
鉴于双方的期望金额差距较大,调解员从法律出发,帮助当事人调整期望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关于财产损失计算方式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次的事故对赵某某造成了人身损害,对双方的电瓶车造成了财产损失,而顾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即关于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均需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由顾某承担70%,赵某某承担30%。
双方听完调解员的法律分析,均表示认可。考虑到电瓶车损坏得不严重,调解员趁机鼓励双方自行承担各自电瓶车的维修费用,仅就赵某某的医疗费等进行协商。双方均表示同意。根据赵某某提供的医疗单据,并向医院询问其二次手术的治疗费用,调解员经过计算得出,赵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余元。顾某承担70%,约为8.5万元。
对于此计算结果,赵某某表示认可,同意该赔偿金额。但顾某仍有犹豫。调解员又从情理的角度对顾某进行劝解,建议顾某体谅赵某某在事故中受到的伤害。
最终,经过调解员3个小时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都愿意各退一步,顾某愿意一次性赔偿赵某某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第二次手术费等共计8.5万元,赵某某也同意上述赔偿事宜。
【调解结果】经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顾某在一个月内向赵某某支付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第二次手术费等共计8.5万元。
2.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一个月后,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了电话回访,顾某已如约向赵某某支付了赔偿费用,赵某某也表示自己的身体在慢慢恢复。双方对调解员公正、耐心、尽责工作态度表示了感谢。此案调解圆满成功。
【案例点评】本案中,调解员抓住纠纷的焦点问题,重点从释法入手,向双方当事人讲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为之后的顺利调解奠定了基础。针对赵某某提出的高额诉求,调解员耐心向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回归理性,并辅以情理劝说,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