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徐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距离某路约120米处,与驾驶自行车的陈某某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倒地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徐某某因操作不当,驾驶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导致本次事故,故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事故责任。事发后,双方对于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双方多次就民事赔偿金额交涉无果,于2022年1月共同向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调解员在详细询问陈某某的受伤情况后,陈某某表示,徐某某在治疗和赔偿方面极度不配合,在其受伤治疗期间未曾看望,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都是自己垫付的,要求徐某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万余元。
在徐某某听完陈某某的赔偿要求后表示,自己刚来上海打工不到一周,因为家境困难,年纪轻没有积蓄,坦言可以通过承担刑事责任来代替民事责任,或者自己让受伤方撞一次,“以伤抵伤”。徐某某对法律知识的缺失让调解员明白,这起交通事故调解的核心不在于具体赔偿金额的多寡,而是要对徐某某进行普法教育,引导其正确看待这起事故,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至此,调解员直接指出徐某某思想的错误,告知其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是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由于其交通肇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本案属于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是不同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两者不能相抵。调解员通过释法明理,引导徐某某正确认识到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徐某某听后,表示大受教育,认可了调解员的说法,并对自己态度不佳予以向陈某某和调解员道歉。
在具体计算金额时,调解员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十八条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因此,陈某某所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有法律依据。随后,调解员帮助双方明确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方式,并组织双方逐项列明、核对,一起计算出应予赔偿的项目金额,在此基础上,又积极引导双方沟通,适当减免赔偿的数额,最终确定徐某某赔偿陈某某19308元。
在赔偿支付时,双方再度争执,陈某某要求徐某某当场一次性付清,而徐某某无法一次性支付。面对支付方式的差异,调解员再次开展调解工作,劝导陈某某,徐某某收入微薄,亦无积蓄,确实无法一次性支付赔偿款项,徐某某在经过普法教育后承认错误,也愿意承担责任,双方也已经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建议陈某某答应徐某某分期支付赔偿金。但同时调解员也表示,为了保障陈某某的权益,如果分期支付,建议双方就分几期、每次付多少等具体事宜达成一致,避免产生新的纠纷。最后双方决定分两期付款,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1.徐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19308元,其中人民币15000元于当日支付完毕,剩余4308元于本月1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完毕;
2.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签署好人民调解协议后,徐某某当场向陈某某支付赔偿款15000元。后续调解员对该案进行了电话回访,陈某某表示已经收到徐某某剩余的赔偿款项,至此本起交通事故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本案中,调解员处理问题公平公正,不以事小而简单了事,而是本着对各方负责的态度,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并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面对当事人的不配合和实际困难,调解员及时捕捉到到双方争议点,给予双方当事人同样的理解和尊重,耐心释法,情理动人,调解方案科学有效,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而且做到了情暖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