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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柳某与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38°c 2024-07-08
导读: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但产生争议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双方当事人对赔偿内容的范围、标准存在着误解以及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心态问题等两个方面。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案情,并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释说明,特别是对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某日上午,柳某(女,44岁)在某银行宿舍门口驶入车位时,与张某某(男,41岁)停放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张某某车辆前部被剐蹭,事发后柳某匆忙驾车驶离现场。后张某某找到柳某,要求柳某一次性赔偿车辆维修费用、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车辆折旧费用合计20000元。柳某认为张某某所提出的赔偿费用过高,难以接受。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向廊坊市广阳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廊坊市广阳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将双方请到调委会办公室,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向承办该案件的交警以及张某某、柳某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经核实,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委派专业人员勘察后认定该事故应由柳某负全部责任。对此事故的认定,柳某表示无异议。

调解员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争议点在于赔偿数额的确定,调解员就此问题询问张某某,张某某表示此次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费用是根据维修厂给出的维修项目订货单费用合计,自己多次与柳某联系,但柳某置之不理,所以才情绪激动,柳某表示对此次交通事故认定无异议,但认为张某某提出的车辆维修费用、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车辆折旧费用合计20000元的赔偿费用过高,因此才不予理睬。

张某某认为,柳某没有注意观察,开车不专心,没有及时根据路面情况采取刹车制动等措施, 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认定,由柳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自己要求柳某赔偿汽车修理费用、替代性交通费用、车辆折旧费合计20000元,合情合理。而且张某某为修理轿车,多次与柳某协调修车事宜,而柳某却根本不配合。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事故赔偿金额是本案调解的关键和基础。经过研究讨论,调解员有了大致的调解方案,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首先, 调解员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 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该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规定指出,柳某在此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属于逃逸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

对于张某某提出的赔偿费用20000元,调解员告知双方,赔偿金额应当依法计算,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此可知,柳某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该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据此,张某某请求赔偿汽车修理费用、替代性交通费用、车辆折旧费的诉求合理,柳某应该承担。

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柳某终于认识到张某某所提出的赔偿诉求是合理的,但表示需要根据相关凭证来赔偿,不能说多少就是多少。调解员肯定了柳某的观点,并请张某某出局相关费用票据,双方逐项核对了钱款,计算出汽车修理费用150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和车辆折旧费5000元。

在调解员一步步的引导中,当事人双方之间形成了较好的沟通和信任基础, 推动了调解工作的深入。调解员再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双方从实际出发,相互理解。张某某见柳某赔偿态度良好,主动表示愿意放弃5000元车辆折旧费用、替代性交通费用的赔偿金,双方在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上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柳某赔偿申请人张某某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合计15000元,当场付清。

2.就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再无纠葛。

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但产生争议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双方当事人对赔偿内容的范围、标准存在着误解以及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心态问题等两个方面。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案情,并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释说明,特别是对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是本案调解的落脚点。调解员耐心释法,以情动人,调解方案科学有效,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而且做到了用法有据、合情合理、情暖人心,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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