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至12月期间,古某某、刘某分别与黄某某签订运输砂石料合同,合同约定,古某某、刘某某按照黄某某的工程需要、路线、地点、保质保量运输砂石料,黄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运输费,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2021年12月底,古某某、刘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运输任务,但在需要结算支付时,黄某某以种种理由拒绝结算、支付。2022年4月,古某某、刘某某来到XX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某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调委会收到申请后,调解员首先做好古某某、刘某某二人的情绪安抚工作,同时及时向团党委汇报情况。而后向双方开展调查工作,了解到古某某、刘某某确实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运输工作,但黄某某先以此项目未完工,还没结算工钱为由,拒绝支付运输费,随后又以对方票据不全,公司负责人不在等为由进行推脱、搪塞,拒绝支付运输费。
调解员鉴于纠纷涉及团场施工项目,邀请由团党委政法委牵头,某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法庭等组成工作组进行专题会商,并共同参与分析研判。通过对案情进行梳理分析,明确此矛盾纠纷焦点为运输费用确认和结算问题,工作组形成初步调解方案,而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见面调解。
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三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本案中,古某某、刘某某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将砂石运输至约定地点,黄某某理应按照约定确认并结算运输费用。否则,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黄某某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调解员释法明理,黄某某认识到错误,表达出歉意,并表示之前不该百般推托,承诺会尽快支付相应费用,希望古某某、刘某某不要追究违约责任。古某某、刘某某见黄某某已有调解诚意,接受其道歉。
调解员见状,现场根据古某某、刘某某运输砂石料方数等相关凭证,与古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共同核算运输款,明确黄某某需给付古某某运输砂石料款462583元,给付刘某某运输砂石料款131451元,三名当事人对该金额予以认可。但因黄某某不现场结算金额,古某某、刘某某提出在调解协议中加上违约金事项,以免黄某某再次赖账。调解员见状,希望黄某某理解古某某、刘某某二人的顾虑,设立违约金的目的主要是督促其履行调解协议,只要黄某某积极履行,就不必担心违约金支付问题。最终黄某某接受,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确保协议的效力,为给古某某、刘某某吃下定心丸,经调解员的引导,双方同意就人民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黄某某承认与古某某、刘某某两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事实;
2.黄某某确认运输费用共计594034元。其中需给付古某某运输砂石料款462583元,需给付刘某某运输砂石料款131451元;
3.黄某某于2022年6月底前,全部付清古某某、刘某某的运输费用,如未及时履行协议,将承担运输费用的10%违约金;
4.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此事件再无任何民事纠纷,不再因此事追究对方其它任何责任。
5.调解协议签订后,调委会协助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运输合同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组首先安抚申请人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而后展开调解。此次纠纷的成功化解有以下几个方面启示:一是要找准纠纷焦点。找不到焦点,就会无功而返废,而找到焦点,就能事半功倍。为妥善解决纠纷,调解员统筹多方力量,抓住焦点、制定方案,为顺利调解打下基础;二是将心比心,引导黄某某站在对方的位置进行换位思考,促使当事人在思想认识上进行转化;三是工作细心,因为不是现场结算,为了更好的敦促当事双方履行调解协议,调解人员引导协助双方申请司法确认,帮助双方彻底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