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1970年7月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5月20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13日入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0月13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武威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张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张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服从警察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按时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张某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且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元已履行完毕,鉴于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会议研究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
2021年10月24日,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经研究,同意分监区给张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意见,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通过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1年11月1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张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三监区认定张某减刑材料完整、齐全、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有关规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对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送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减刑八个月”的检察意见。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1年12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张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1月21日,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裁定对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