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男,1973年12月生,初中文化,无业,原居住地为湖南省邵阳县。因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XX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7年6月24日至2029年6月23日止。于2019年5月19日送库尔勒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7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库尔勒监狱十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罪犯李某某拟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能做到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对社会、他人、家庭造成的严重危害;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积极维护民族团结,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减刑周期内先后获得季度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监区长组织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罪犯李某某减刑材料进行审核,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减刑材料提交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8月10日,库尔勒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李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巴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通过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和减刑案件进行评审后,评审委员会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拟同意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巴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巴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做出“李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李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巴州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9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巴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10月19日,巴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