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了某小学教学楼门窗制作和安装工程,张某某带领的工程队在该项目中参与施工。因张某某工程队加工制作的部分门窗规格出现错误,造成公司承包的总体工程延期交付,需向某小学赔付违约金,致使公司遭受较大损失,为此双方在工时费(农民工工资)结算时产生争议。期间张某某等人曾以公司拖欠工程队农民工工资为由,多次到信访部门上访。2022年1月某日,张某某等人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经征得公司同意,调委会正式受理此纠纷。
【调解过程】案件受理后,调委会立即对纠纷情况及双方诉求展开调查。张某某作为农民工方的代表向调解员反映,由于某小学项目工期紧张,工程队为加快进度,在加工制作门窗时出现了失误,致使部分门窗无法使用,但后来又自购材料重新制作了符合要求的门窗。工程完工后,张某某要求公司支付工程队16名农民工工资140000元,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付,导致工人们不断找其讨要工资,给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公司则表示,张某某的工程队因失误造成部分门窗出现问题,致使工程延期,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还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多次信访,对其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况且,当初为了赶工程进度,与张某某工程队约定的工时费价格高出当时本行业劳务市场农民工工资的一般标准,但最终却并未达到承包工程如期交付的目标。公司还反映,张某某向其提交的工时结算单金额有问题,里边包含返工时以公司名义购买的材料款15000元和返工工时费25000元,而这两笔费用不应由公司承担,这也是公司拒付工资的重要原因。
了解纠纷情况后,调解员考虑到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情绪比较激动,立即采用“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做公司的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张某某带领的施工队组成人员系农民工,在工作完成后,公司依法应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不能以工程延期为由拖欠工程款中农民工工资这部分款项,否则是违法行为。经过调解员的解释,公司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当即表示愿意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随后,调解员向张某某说明了公司同意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愿,并查看了张某某向公司提交的结算单,调解员发现公司反映的结算单问题情况属实,据此,调解员批评了张某某不合理的做法,并指出,结算单中以公司名义购买的材料款15000元不属于农民工工资,返工工时费25000元系因工程队工作失误进行修复返工而产生的费用,应当自行承担。张某某经过再三权衡,向调解员表示,愿意放弃结算单中25000元返工工时费和材料款15000元,但希望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95000元。对此公司不完全认可,表示最多支付农民工工资8万元。为尽快解决纠纷,张某某询问调解员调低农民工工时费价格是否合理合法,调解员指出,一要征得其他农民工同意,二要证明原定价格确实偏高。
经张某某给施工队的农民工做解释劝导工作,绝大部分农民工基于现实考量均同意按照平均工时价格计算。同时,调解员前往劳务市场实地调查,发现该行业熟练男工每天200至280元,熟练女工每天140至200元,印证了公司“按最高价签约”的说法。调解员又与14名农民工进行了电话联系求证,情况也完全属实。在大量的调查数据面前,最初个别不同意降低价格的农民工迅速转变思想,表示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工时费。
公司、张某某以及其他农民工在调解员的协调下,一致同意按照“取中略靠下”的原则,将用工标准定为男工每天230元,女工每天160元的,计算得出工时费80000元整。14名农民工均表示同意并分别到调委会确认。此次纠纷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支付工程队14名农民工工资80000元,直接付款至农民工银行账户;
2.张某某以本人工资及垫付材料款15000万元补偿公司的损失;
3.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经回访,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中,人民调解员细致调查纠纷经过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分析纠纷事实,厘清脉络,抽丝剥茧,寻找矛盾突破口,坚持求同存异,适时提出易于各方接受的调解方案,析之以理、辨之以法,说服各方作出退让、达成合意,成功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