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席某某,男,1996年02月24日出生,陕西省铜川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04月26日被铜川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年01月21日起至2027年07月20日止。2017年10月11日入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2020年01月17日经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11月20日止。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医院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09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医院召开办公会,集体研究席某某报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席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席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行政奖励“表扬”五个。办公会集体会议评议认为,席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结合席某某原判刑期、犯罪情节、入监以来的现实表现等实际情况,会议建议依法对席某某报请减刑五个月,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11月01日,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狱医院认定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据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狱医院对席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狱医院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2022年11月0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报请席某某减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席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2年11月1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席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席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席某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12月09日,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6年06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