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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贺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85°c 2024-06-18
导读:服刑人员贺某某,女,1960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兴县,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违法所得二百元予以追缴。

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贺某某减刑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贺某某,女,1960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兴县,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违法所得二百元予以追缴。贺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于2019年8月5日入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山西省女子监狱关于办理二〇二二年减刑、假释工作的实施方案》,2022年5月31日,山西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贺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贺某某的一贯表现,认为贺某某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知罪、认罪、悔罪,并通过较好的改造表现赎罪,主动向民警递交认罪悔罪书,对自己的罪行有基本正确的认识,对接受惩罚和改造有基本正确的态度;基本能够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能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学习任务;能够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平均出勤率100%。于2020年9月2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21年5月24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22年1月14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兴县人民法院罚没款收据显示贺某某的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经合议,监区建议对贺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在监区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区民警和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贺某某的减刑案卷报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过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贺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九个月的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递交法制科进行审查。

经审查,法制科对贺某某减刑案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将贺某某减刑案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贺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驻女监检察室人员列席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发表检察建议,同意监狱对贺某某的减刑建议,并对实体条件及办理过程予以监督。会后,监狱评审委员会将审议结果于2022年7月22日至7月29日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贺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贺某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提请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意见。

监狱长办公会对贺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贺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采纳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综合考虑贺某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作出同意提请贺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审理,2022年10月28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对贺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2月2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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