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2年1月某日上午11时许,叶某某(男,80岁)乘坐电动轮椅经过菜市场时,因躲避施工人员遮挡水管用的砖块意外与行人何某某(女,85岁)发生碰撞,导致何某某腰椎骨折,送医院治疗住院14天后返回家中养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叶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何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当事人年老行动不便,何某某家属多次要求叶某某家属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2年2月中旬某日上午,何某某委托家属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首先与何某某家属进行谈话,认真倾听了何某某家属对交通事故发生时具体经过的陈述。何某某家属称,事发前,何某某自己一个人途径事发路段,突然被坐着电动轮椅的叶某某从左手处撞过来,导致其摔倒在地,腰椎骨折,目击群众立即拨打了110及120。经交警大队认定,叶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送医院治疗住院14天后回家中养伤。何某某家属向叶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类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
调解员了解掌握基本情况后,于当天组织了何某某和叶某某的家属到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后,调解正式开始。
在调解现场,叶某某家属首先对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表示不满,认为其是因躲避施工人员遮挡水管用的砖块才导致事故,且电动轮椅的行驶速度不快,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对此,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叶某某驾驶的电动轮椅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遇到路障时应当提前减速停车,而不能直接急转弯冲撞行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叶某某未在法定时限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系自行放弃相关权利,其关于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错误的主张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同时,结合事故发生时的情形,施工人员遮挡水管用的砖块摆放的位置合理,对于施工中的水管和道路上的车辆均有保护效果,何某某在道路上正常行走,叶某某因躲避砖块不及时又未能刹车,从而急转弯撞上何某某致其受伤,叶某某对此存在过错。关于叶某某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叶某某因其过错行为造成何某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费用。叶某某家属听了调解员的释法说理后,态度不再强硬,但还是认为赔偿金额太高,并表示事故发生后已主动慰问何某某并承担了医疗费,希望何某某在赔偿金额上再降低。
确定了叶某某家属对责任承担的意愿后,调解员趁热打铁,迅速将调解重点转移到赔偿费用的问题上。叶某某家属对何某某家属提供的费用凭证均无异议,但对何某某家属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不能接受。何某某家属认为,老人年事已高,发生事故后,全家人都非常担心且要陪护照顾,给全家带来了很大困扰,在该项金额上不会让步,调解陷入僵局。
根据实际案情,调解员决定接下来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家属沟通。调解员先劝说叶某某家属诚恳向何某某家属表示道歉,以较大诚意和较好态度请求何某某家属的谅解,再向何某某家属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于被侵权人自身,并不及于家人,何某某家属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调解员晓情动理地劝说何某某家属,考虑到叶某某家属方态度积极有诚意,且何某某与叶某某一样都是老年人,何某某并非故意相撞等情由,能适当做出让步,尽快解决争议,让老人安心养病。听完调解员的劝说,何某某家属也不再坚持精神损失费的诉求,打开了心结,与叶某某家属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委托家属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叶某某赔偿何某某住院治疗费、医药费23407.41元;赔偿何某某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护理费3500元整。同时为老人身体健康考虑,添补适当补偿款。前述款项合计后取整支付何某某29000元。
2.本协议经双方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履行付款义务后,本次纠纷就此了结,何某某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此事责任再向叶某某要求其他任何费用及主张任何权利。
3.本协议书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完全理解本调解协议含义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存在胁迫、曲解、误解等导致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一周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电话回访。叶某某家属表示已将钱款打入何某某指定银行卡账户,何某某家属表示已收到钱款,何某某的身体状况也好了许多。双方均对调解员的高效工作表示感谢。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获得圆满成功。
【案例点评】本纠纷是一起因电动轮椅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由于伤者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高,双方分歧大,矛盾一时难以调和。调解员介入后,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家属关于本次事故发生的缘由及各自想法,先稳定双方情绪,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释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采用“面对面”和“背对背”调解法,针对不同的情况“对症下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努力缩小双方差距,促使纠纷得到快速解决。此纠纷从受理调解到调解成功仅用时1天,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便捷、高效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