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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马某某与兰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21°c 2024-06-14
导读:2021年11月某日,泾源县某村村民马某某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其家族在某村有老坟茔一处,2021年11月某日,兰某某的工程队承包该村自来水引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离马某某家族坟茔太近,损坏了13座坟茔。马某某发现后立即阻止施工队继续施工,到村委会讨要说法。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某日,泾源县某村村民马某某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其家族在某村有老坟茔一处,2021年11月某日,兰某某的工程队承包该村自来水引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离马某某家族坟茔太近,损坏了13座坟茔。马某某发现后立即阻止施工队继续施工,到村委会讨要说法。村委会联系兰某某电话协商,马某某要求兰某某对13座坟茔中受损较重的11座坟茔每座赔偿2000元,共22000元,并恢复坟茔原状。兰某某表示无法接受马某某的要求,推脱责任,调解未果。几天后,马某某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处理,收到申请后,某镇调委会及时联系村调委会一同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立即组织调解员到矛盾纠纷发生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和调查。马某某情绪较为激动,认为其作为后辈没有照管好家族坟茔十分难过,兰某某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让其施工队在坟茔旁边施工、挖坏坟茔,导致自己在村里抬不起头,兰某某必须进行赔偿。兰某某则认为,施工的引水路线经过村委会规划设计,自己并没有擅自改变,故意毁坏坟茔,表示愿意自己出2000元化解此事,并且马某某已经阻止施工好几天,也造成了一定损失,如果继续阻挠施工,则马某某应当赔偿误工损失。双方据理力争,情绪激动,调解员考虑到双方诉求差距大,且都不肯主动让步,如果立即组织调解随时有发生冲突的风险,于是调解员努力做思想工作,让双方当事人先冷静下来,并告知等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后,调解员继续向该村村委会干部和几位本村年长村民深入了解引水路线规划和马某某家族坟茔情况,引水路线宽约一米,沿着该村向南的田间小路修建,路过马某某祖坟的长度约40米,马某某家的祖坟在路南侧,按照当地习俗,对于亡人下葬,一般为东**向挖坟,向北开一道偏堂,将亡人下葬于偏堂内用土块填实,引水工程挖土方正好离坟茔偏堂北侧很近,引水后造成坟茔塌方,且当地多雨,水渠一旦渗水会直接对坟茔造成影响。

经走访了解,兰某某施工队施工时,兰某某不在施工现场,挖掘工人不了解实际情况,导致马某某家族坟茔受损。通过走访、实地勘察等,调解员掌握了第一手资料,根据纠纷实际,为了在调解中不使矛盾激化,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方法,给双方当事人分别做思想工作,调解员结合当地民俗习惯,从法律、情理上耐心和当事人进行谈心交流,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根据国务院2021年修改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马某某为少数民族,坟茔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不得非法损害。兰某某应当换位思考马某某的感受,马某某也要放下心理负担,客观看待生老病死。在调解员细致耐心的说和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情绪都缓和下来。

随后,调解员趁热打铁,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中,紧扣事实证据并从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考虑,兰某某施工队对马某某家的祖坟坟茔造成损害,但是损害程度不大。根据现场情况看,马某某家坟茔年限已久,兰某某若继续施工,则可能导致坟茔塌陷,且兰某某事发后一直不到达现场,推脱责任,也客观造成施工延误,对于马某某提出的赔偿条件,应积极予以赔付。此外,经调解员与村委会沟通协调,村委会同意重新规划路线,将引水施工路线向北适当平移。至此,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可以做出一定让步。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1.兰某某对马某某家的祖坟损害赔偿8000元(捌仟元整),并将坟茔旁的水渠填土夯实,保持原貌。 

2.重新规划路线,兰某某向北十米引水挖渠。  

3.马某某收到兰某某的赔偿后自己修缮坟茔,不得因此阻止兰某某正常施工,且双方不得因此再发生矛盾纠纷。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再未发生任何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中,发生损害的坟茔本身具有特殊性,首先,从伦理道德的角度,作为死者灵魂安息之所和子孙祭祀场所的坟茔,历来受到传统国人的重视。其次,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坟墓是具有特殊用途的财产,相比一般的财产而言,与人格利益有着密切关系。不论从伦理道德还是从法理的角度分析,都应予以保护,不得非法侵害。坟茔涉还及民俗习惯,处理不当,极易激化家族式群体性事件。调解员在调解中不仅要根据民俗习惯把握分寸、分清是非,使当事人自愿接受、自觉履行,还要结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好普法宣传,引导当事人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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