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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41°c 2024-06-13
导读: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于2016年8月12日入甘肃省兰州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7日调入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3月26日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于2016年8月12日入甘肃省兰州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7日调入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3月26日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1月18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一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服从警察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按时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在狱内直接生产劳动岗位的劳动改造中,服从警察安排,积极主动完成劳动任务;李某某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6次表扬奖励,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因此李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减刑8个月。一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3月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一监区认定李某某减刑材料完整、齐全、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李某某故意伤害致使受害人死亡的行为,犯罪情节恶劣,建议对李某某减刑7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3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的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送甘肃省兰州市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甘肃省兰州市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罪犯李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你狱对罪犯予以减刑7个月”的检察意见。建议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2年5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某减刑7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6月23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的原犯罪情节,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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