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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郑某某与徐某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27°c 2024-06-14
导读:2021年7月上旬,云和县某镇村民郑某某对其房屋进行翻新装修。在施工过程中,郑某某未经邻居徐某某同意,将雨水管道铺设安放在徐某某房屋屋顶。

【案情简介】2021年7月上旬,云和县某镇村民郑某某对其房屋进行翻新装修。在施工过程中,郑某某未经邻居徐某某同意,将雨水管道铺设安放在徐某某房屋屋顶。徐某某以雨水管道铺设未经其同意、可能导致其屋顶漏水为由,要求郑某某立即拆除铺设的雨水管道,遭到郑某某拒绝,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执。其后,双方向云和县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调解员与郑某某、徐某某及其家属等当事人进行沟通。经了解,除雨水管道铺设纠纷外,徐某某与郑某某之间一直存在纠纷:徐某某认为,郑某某占用其滴水弄(滴水弄是指民间相邻建筑之间用于屋檐滴水、雨水排水的小弄),且屋顶瓦片超越滴水弄中线;郑某某家二楼窗户的雨棚影响徐某某家采光。

经实地察访,调解员了解事实如下:首先,双方因滴水弄权属、界限问题争执多年,积怨较深,徐某某认为滴水弄是自家所有,郑某某认为是两家共有;其次,郑某某家二楼窗台搭有雨棚,未实质影响徐某某家采光;最后,郑某某未经徐某某同意,擅自将雨水管道铺设安放在徐某某屋顶,目前暂未对徐某某屋顶造成损坏。

了解基本事实后,调解员深入了解双方观点。徐某某提出,滴水弄系自家所有,郑某某无权使用;郑某某未事先跟其商量,擅自将雨水管道铺设安放在其屋顶,侵害其权益。郑某某提出,滴水弄一直为两家共有;二楼窗台雨棚一直存在,并未影响徐某某房屋采光;其雨水管道虽铺设在徐某某家屋顶,但雨水最终汇集到滴水弄,不会对徐某某家屋顶造成影响。

调解员认为,双方矛盾焦点的根源在于历史遗留的滴水弄权属、界限问题。为此,调解员走访了所在地村干部、村里老人以及隔壁住户,了解到双方房屋均属于祖传老屋,都经历多次修缮,滴水弄权属、界限几经改变。因年代久远,双方都无法提供证据来确定滴水弄的权属界限。根据实际使用惯例和民间风俗习惯,调解员确定了帮助双方在“滴水弄由双方共同使用”上达成一致的调解思路。

考虑到双方存在多年积怨,贸然组织调解可能导致矛盾激化,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方式调解。

首先,调解员通过释法明理的方式劝导郑某某。调解员讲解类似相邻关系案例,指出徐某某的房屋是其合法的私人财产,应当受法律保护,郑某某未经徐某某同意就将雨水管道铺设在徐某某屋顶,使徐某某的房屋存在漏水、损坏等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建议郑某某将雨水管道改道至自家屋顶范围内。郑某某同意调解员提议,愿意将雨水管道改道至自家屋顶范围内,并且自愿拆除二楼窗户上的简易雨棚以及屋顶瓦片超出滴水弄中线部分,但要求明确滴水弄为双方共有且以中间为界限,共同使用、互不干涉。

随后,调解员对徐某某进行劝导。由于徐某某年龄较大,徐某某的两位女儿也全程参与调解。调解员向徐某某说明,郑某某已同意将雨水管道改道、拆除二楼简易雨棚以及屋顶瓦片超出滴水弄中间界限部分,同时传达了郑某某希望滴水弄为两家共有的诉求。徐某某坚决不同意滴水弄为两户共同所有。考虑到徐某某年龄较大、身体状态欠佳等原因,调解员决定从其女儿入手做通思想工作。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即使滴水弄属于徐某某家所有,徐某某也应当为郑某某房屋滴水提供排水便利,不让郑某某使用滴水弄违反前述法律规定。何况,根据调查,双方都没有任何有力证据证明滴水弄属于哪一方,所以双方共同使用滴水弄,符合风俗习惯和使用现状,也有利于邻里和睦。通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徐某某女儿同意帮忙做通徐某某思想工作。

在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频繁发生言语冲突,徐某某及其女儿情绪激动,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隔开,并安抚情绪。

经分析,调解员认为,徐某某及其女儿临时变卦的原因在于徐某某对滴水弄权属、界限争议不能释怀,该纠纷能否调解成功取决于徐某某的态度。因此,调解员决定再次做徐某某的思想工作。

调解员为徐某某及其女儿再次分析利弊,阐明双方继续僵持的不利后果:如调解不成功,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直以来,滴水弄都是双方共同使用,且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滴水弄为徐某某一方独有,其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继续争执,只会消耗自身的精力。调解员提出,希望双方都能本着邻里友好、和睦相处的原则做出退让。经过思考,徐某某最终表示,同意滴水弄由双方共同使用,且以中间为界限,以后互不干涉,但又提出,若其以后经相关部门审批加建一层房屋,郑某某不得干涉其加建,若郑某某二楼屋檐挑出的瓦片影响其加建房屋的,郑某某必须拆除。调解员将其要求转达给郑某某后,郑某某表示同意。

终于,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2021年7月中旬,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如下:

1.郑某某于调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将二楼雨水管道改道至自家范围内,同时拆除二楼窗户上的简易雨棚。

2.郑某某和徐某某自愿承诺,滴水弄为双方共同使用。

3.郑某某自愿承诺,拆除滴水弄屋顶瓦片超出滴水弄中线部分。

4.以后徐某某若经县相关部门审批加建一层房屋,郑某某自愿承诺不干涉徐某某加建,且郑某某屋檐挑出的瓦片若影响加建房屋,自愿承诺配合拆除。

【案例点评】本纠纷起源于排水管道铺设,看似是一起因房屋修缮引发的纠纷,实则是双方当事人因滴水弄权属、界限问题积怨多年而引发的采光、排水、续建等一系列邻里纠纷,较为错综复杂。在纠纷化解上,调解员通过多方走访了解案情,找准纠纷焦点,抓住重点化解当事人心中的怨恨,通过诉求一揽子解决的方式,实现整个纠纷圆满化解。在调解方法上,考虑到案情复杂性,且一方当事人年龄较大,情绪容易激动,调解员采取了灵活的调解方式,首先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避免了直接冲突,并在“面对面”调解的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冲突苗头即立即制止,及时改变调解方式方法,最终促使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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