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原户籍地为湖北省荆州市。陈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11月27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20日,经XX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4月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XX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六监区召开会议,集体评议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综合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会议认为陈某某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从根本上认识到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定期向干警汇报改造中的思想认识和劳动体会,能够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能够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法律法规学习,并接受法律基础常识教育;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监区各项文化活动;能够按照监区的要求及安排,爱护操作设施和生产设备,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在劳动改造方面表现突出,能吃苦,不怕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减刑周期内先后获得表扬9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建议依法对其报请减刑八个月。
2022年4月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6月1日,经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件及审查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6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经过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和案卷相关材料的评审,会议认为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拟同意对陈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向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罪犯陈某某减刑案件的征求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符合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完备,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提请”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22年8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陈某某减刑建议和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完备,作出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3年1月17日,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