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马某某,男,23岁,原户籍地为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马某某因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7年6月6日送入乌鲁木齐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2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8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6月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监狱六监区召开会议,集体评议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综合马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会议认为马某某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深刻认识到犯罪对社会、他人、家庭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以端正的态度积极投入到改造中;能够自觉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遵规守纪意识较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监区文化活动,态度端正,能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各项考核成绩合格。本减刑周期内先后获得表扬2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依法对其报请减刑九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7月4日,刑罚执行科经会议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7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经过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和案卷相关材料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马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2022年8月1日,检察机关作出“经审查,罪犯马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22年12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经审议,同意检察机关意见,作出对马某某提请减刑9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3年1月17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