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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物业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30°c 2024-04-08
导读:原告在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支付13420元的保险费,保险期间自2018年3月22日零时至2019年3月21日24时止。2018年5月13日原告雇员马某仓,因救被困电梯内的小女孩时,不慎踩空,从一楼电梯的缝隙掉到负一楼受伤。
【案情简介】

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某分公司。

原告在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支付13420元的保险费,保险期间自2018年3月22日零时至2019年3月21日24时止。2018年5月13日原告雇员马某仓,因救被困电梯内的小女孩时,不慎踩空,从一楼电梯的缝隙掉到负一楼受伤。原告向被告报险,同时送马某仓入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经某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需要护理和营养。马某仓将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法院裁判,原告向马某仓支付包括医疗费在内近二十万元后,向被告提出理赔,被告仅向原告赔偿61476元。

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原告员工发生事故受伤被告理应赔偿,就马某仓将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原告向马某仓支付包括医疗费在内近二十万元,该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故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保险赔款医疗费:14289.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30元,营养费:3780元,护理费:6770.07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5104元,鉴定费:1800元,复印费:84.5元,残疾赔偿金103100元,小计:139548.42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雇员马某仓诉原告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3145.70元。

以上合计:142694.12元。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马某仓是原告的员工,双方签订有书面合同。且原告员工马某仓是在上班期间,为了救人受伤。

二、原告为员工马某仓在被告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马某仓受伤的事实是因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伤害,是为保险事故,其合法权益应当给于维护,保险公司理应进行赔偿。

三、事故发生后,原告迅速将员工马某仓送至医院治疗,并且向治疗医院垫付医疗费,同时向被告报案,原告员工马某仓受伤的事故是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依法赔付。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款139548.42元;

二、驳回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人保财险处购买一份雇主责任保险,被告收取了保险费,该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2018年5月13日原告的员工马某仓因救被困电梯内的小女孩脚不慎踩空从一楼电梯缝隙掉到负一楼受伤,符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的保险对象及保险范围,被告人保财险应当在雇主责任险的范围内对原告员工意外受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此次事故为原告造成的损失在(2019)新28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对数额进行确认,主要有医疗费51168.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20元,护理费6770.07元,营养费378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123100元,鉴定费1800元,复印费84.5元,误工费9702元,合计201024.58元。被告已经向原告赔偿61476.16元,还剩139548.42元。被告辩称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比例赔付保险金,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公司已经向实际投保人送达了投保单及条款,无法证实该公司就免责条款等对原告尽到了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根据《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对保险责任的解释: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也就是说雇主责任保险是雇主给自己买的保险,为了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金是赔给雇主的。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赔款139548.42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雇员马某仓诉原告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费3145.70元是雇员马某仓向原告主张劳务合同纠纷发生的费用,与被告无关,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该案依据的主要证据:第一、劳务合同,该合同证实马某仓系原告员工。第二、马某仓的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原告为员工马某仓在被告处购买雇主责任保险。第三、(2019)新28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某农商银行进账单、收条、责任保险费用计算书,该判决由原告替被告向马某仓赔偿了139548.42元。第四、被告出示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被告认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比例赔付保险金。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完全能够证实在被告处为员工购买保险,原告员工因工作受伤后原告按照判决书对员工马某仓进行赔偿,该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而被告提供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并不能证实已经向实际投保人送达了投保单及条款,也无法证实被告就免责条款等对原告尽到了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该赔偿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

【结语和建议】

责任保险合同案件中的保险合同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作为用工单位一定要和员工签订合同购买保险。用人单位中工人在工作中一旦发生事故受伤,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损失。而保险公司往往通过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对抗,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是保险公司是否负有赔偿责任的关键。本案中保险公司并不能证实已经向实际投保人送达了投保单及条款,也无法证实被告就免责条款等对原告尽到了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因此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的经验告诉我们:风险的预防要提前控制,风险的规避要有效到位。做到上述,既能保障企业能够良好的发展,也能使遭受事故的员工得到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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