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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吾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59°c 2024-02-23
导读:吾某某,男,1981年7月出生,原户籍地为阿图什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止。于2012年8月2日入克孜勒苏监狱服刑。
【案件基本情况】

吾某某,男,1981年7月出生,原户籍地为阿图什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XX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止。于2012年8月2日入克孜勒苏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9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克孜勒苏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评议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吾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吾某某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服从干警的管理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改造态度端正,本减刑周期内先后获得季度表扬5次、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2020年9月2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对吾某某减刑材料进行审核后,建议对吾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2020年11月8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1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通过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和减刑案件相关材料评审后,认为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拟同意对吾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监狱民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XX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2020年11月20日,经XX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出具了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0年11月25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对吾某某等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吾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作出提请对吾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

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出具《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XX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XX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12日,经XX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吾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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