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某某,男,1979年11月出生,原户籍地为XX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16日经XX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27年12月24日止。于2018年10月4日送至于田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3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于田监狱二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评议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玉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玉某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改造任务,本减刑周期内先后获得季度表扬6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3次,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玉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议对玉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1年4月2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玉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的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4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对玉某某减刑案件和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评审后,认为玉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拟同意对玉某某依法提请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XX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经XX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玉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玉某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1年7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玉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玉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作出对玉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决定。
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出具《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XX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XX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9月20日,经XX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玉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玉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