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邱某某,男,生于1993年8月16日,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2018年7月25日因犯非法经营罪经甘肃省嘉峪关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000元。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2日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2月21日入酒泉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同时也体验到了违法乱纪给家人带来的痛苦。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接受他犯监督,没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该犯能够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员。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自身知法守法意识。在直接生产劳动岗位上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100%,能够遵守车间劳动纪律,爱惜劳动工具,注意节约原材料,严格按照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劳动,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积极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取得焊工初级培训证书。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35000元,已全部缴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21年10月20日罪犯邱某某所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邱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邱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邱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其犯罪情节较轻,未给社会造成严重了影响;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缴纳罚金,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没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文化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焊工初级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在改造岗位上,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于2019年10月1日、2020年4月1日、2020年10月1日、2021年4月记表扬4次,一致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因此建议依法对罪犯邱某某提请假释。
罪犯邱某某所在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随后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部门审核。
刑罚执行科召开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经审核认为,一监区认定罪犯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随后书面委托甘肃省酒泉市司法局对罪犯邱某某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酒泉市肃州区司法局委托该犯居住地司法所对罪犯邱某某开展调查评估工作,通过走访罪犯邱某某居住地社区,听取其家属、邻居意愿,并根据社区部和派出所掌握的情况,全面客观地综合评估其矫正环境,酒泉市肃州区司法局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邱某某在监狱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获得多次表扬奖励;邱某某入狱前在肃州区居住生活,虽然没有固定的住所,但犯罪前社区表现较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邱某某母亲身体也不好,患有多种老年性疾病,一人在肃州区打工,邱某某假释后可以承担家庭责任。本着教育改造,维系家庭,更好地融入社会的目的。同时也具备社区矫正环境和条件,所在社区、辖区派出所均同意其适用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为罪犯邱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科收到肃州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后,连同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核意见,于2021年10月20日召开会议进行了评审,同意对罪犯邱某提请假释,并按照规定于2021年10月20日--10月26日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检察审查,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邱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021年11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邱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研究,认为罪犯邱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提请对罪犯邱某某予以假释。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21年11月4日将《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社区调查评估意见、罪犯家属担保书、罪犯本人保证书和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假释评估意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移送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0日通过远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酒泉监狱指派一名民警出庭履行假释提请职责,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2名检察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邱某某到庭参加庭审。
案件审理过程中,酒泉监狱提交了罪犯邱某某的评审鉴定表;肃州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本人保证书及家属担保书;表扬奖励审批表;“三课”教育成绩单;直管民警证明材料;同犯证明材料;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材料。合议庭经审理查明:监狱提请假释的事实和证据属实,可以证明罪犯邱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案件办理结果】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当庭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邱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当日,肃州区司法局安排工作人员来监狱办理了罪犯交接手续,将其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