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女,1968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地为XX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0月29日经XX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于2019年5月19日送至XX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0月29日,伊犁监狱二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评议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陈某某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服从劳动分配,劳动态度端正,在本减刑周期内先后获得季度表扬4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陈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21年10月3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议对陈某某的提请减刑的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1年11月1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对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的把握适当,同意监区的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11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对减刑案件材料和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评审后,认为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做出拟同意对陈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XX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经XX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陈某某符合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没有不当之处”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1年12月14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有效,作出提请陈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出具《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XX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XX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1月25日,经XX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公开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