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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孙某某等20人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86°c 2024-01-31
导读:孙某某、王某某等20人均系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均在某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从事物流分拣送运工作。上班期间速递公司共拖欠以上20人工资25万余元。该工资经务工人员多次索要,速递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劳动监察部门多次协调未果。
【案情简介】

孙某某、王某某等20人均系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均在某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从事物流分拣送运工作。上班期间速递公司共拖欠以上20人工资25万余元。该工资经务工人员多次索要,速递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劳动监察部门多次协调未果。无奈之下,2021年11月30日,上述20人寻求法律援助,蒙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其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蒙阴县蒙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红芳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考虑到速递公司拖欠孙某某、王某某等20人工资数额较大,便向这20人详细了解案情。经询问得知,速递公司系法定代表人夫妻及女儿共同参与经营,速递公司基本无固定资产,单独让速递公司担责难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实现。承办人因而考虑由公司、出资人、实际经营者共同作为责任主体,并征得受援人同意后代写起诉状,及时立案。开庭前逐一审核孙某某、王某某等20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告知他们诉讼风险,并庭前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为庭审做出充分的准备。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代理人提供欠条、国家企业信用查询、公司股东列表、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部分截图、支付凭证、订单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等四组证据证实原告方的主张。关于公司出资人是否担责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应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代理人通过提供的证据证明速递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且为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5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0元。速递公司日常支付员工工资自法定代表人公某某个人账户中支付。速递公司未足额缴纳注册资金、收入及支出均与个人财产混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三)第13条第2、3款、《公司法》第62、63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公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杨某某与法定代表人公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速递公司经营,杨某某通过自身支付宝账户向速递公司员工发放工资,速递公司员工段某某将速递公司收益转入杨某某支付宝账户中。微信聊天记录部分截图显示杨某某在速递公司经营过程中下达指令、调度员工从事各项工作的指挥与安排并通过自身微信支付速递公司车辆过路费及加班装车费。由此充分证实杨某某在与速递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与公某某共同经营,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杨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该20起案件系单独立案,单独审理。2022年6月23日,经法院判决速递公司偿还各受援人劳务报酬及利息损失,杨某某与公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劳务人员挽回经济损失25万余元,实现法律援助之目的。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涉及人数较多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承办人接受指派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多次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阐明诉讼风险,并根据案件的已有线索,结合《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多方收集证据,最终证实未足额缴纳注册资金的有限公司其收入及支出均与个人财产混同,从而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家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维护了作为弱者的广大劳务人员的权利,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第一,通过微信群等网络媒体、发放法律宣传材料,加大宣传力度。可以到街道、农村、工厂等地,集中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提供劳务者的法律意识,让劳务者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维权。

第二,通过法律宣传提高劳务者与接受劳务方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意识,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救济途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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