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份至9月份,山东省菏泽市郭某多次伙同未成年人王某和其他人员共计十余人在夜晚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多次盗窃,盗窃地点涉及成武县某集镇牌坊街中段、某集街蔬菜门市、某集镇眼镜店门口等多个地方,共计盗窃现金2900余元。2021年9月20日,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王某系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2022年6月21日,成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辩护通知后,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贾明战律师担任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收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检察官,经过阅卷、会见,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后提交了辩护意见:1、王某在和郭某等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时,其中有笔2600元的现金王某并不知情,而系郭某一人窃取并隐瞒,没有向王某及其他人告知,更没有一起分赃,在该次盗窃中郭某隐瞒2600元的事实属于过限行为,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郭某一人承担,王某不应对该数额承担法律责任;2、王某实施盗窃行为时系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王某在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从始至终,王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4、王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涉案盗窃数额较小,刚超出立案标准,由于年龄较小,法律意识淡薄,触犯国家法律,其人身危害性较小,且王某未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充分遵守规定,配合办案,也表达了深深的愧疚和悔过之意。基于上述理由,希望检察院能本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对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随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及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并对王某积极教育开导,王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深表愧疚和悔过,后在承办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2022年6月29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
【案件点评】未成年人的思想不够成熟,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误入歧途,其监护人应该严加管教,正确引导,以免孩子贻误终生。同时监护人应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多关注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和心理、情感需求,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纠正和引导,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一方面要积极引导青少年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教导青少年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坚决抵制不良诱惑。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意味着就能为所欲为,他们同样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父母在未成年人成长期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应当注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和沟通,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其健康成长,成为社会栋梁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