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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王某与某医院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06°c 2023-12-02
导读:王某于2021年2月24日入职珠海市某医院,从事清洁工作并兼职夜班保安,试用期为1个月,双方约定试用期满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3月3日8时许,医院以王某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王某,双方就工资与搬家运输费结算问题引发纠纷。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1年2月24日入职珠海市某医院,从事清洁工作并兼职夜班保安,试用期为1个月,双方约定试用期满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3月3日8时许,医院以王某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王某,双方就工资与搬家运输费结算问题引发纠纷。医院与王某达成初步协议,由医院支付王某工资与搬家运输费。在双方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王某发现医院算少了工资,于是提出支付足额工资的要求。医院不认可王某的说辞,王某于是在医院不肯离开、讨要说法。医院工作人员与王某多次交涉无果,因担心王某的吵闹声会影响医院的正常运作及医患人员的休息,于是报警处理。公安部门接警后,将案件移交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某派出所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接到纠纷后,立即进行了调解。王某到调解室后情绪非常激动,调解员对其进行了安抚。待王某冷静下来,调解员对案件开展调查。王某称,其于2021年2月24日到珠海市某医院上班,主要负责医院的清洁及兼职夜班保安的工作,2021年3月3日早晨5时开始搞卫生,待王某把卫生工作完成后,8时许,医院负责人叫王某到办公室,告知王某胜任不了该工作,要求王某离职。王某告诉调解员,其已答应离职,只要医院把应得的工资结算清楚即可。入职时,双方约定工资为6000元/月,现在医院却按照5400元/月的标准计算日工资,并且少算了一天工资。另外,因王某兼职医院夜班保安,必须居住在医院内部宿舍,其入住宿舍时购买了冰箱、桶、衣架、卫生纸等生活所需用品,其离职后需要搬家,现医院没有提前告知而是强制辞退其工作,因此搬家费用也应由医院承担。

医院委托陈某前来处理此事,陈某向调解员出示了医院的委托书。陈某称,医院招工时并未发现王某视力不佳,试用期期间其工作几天之后,才发现这一事实,由于医院的清洁工作非常重要,视力不佳的人在搞清洁时容易看不到医院的针头、药丸等细小垃圾,清洁不彻底,达不到医院规定的检查卫生标准,故医院认为王某不适合该工作,并提出辞退王某。双方自行协商时,医院已经做出让步,同意支付王某的搬家费用并结算工资,双方已达成协议并签名。王某来医院工作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期间工资是5400元/月。医院支付款项时,王某却忽然反悔,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硬说工资是6000元/月,应当按照6000元/月的标准计算日工资,并认为医院少算3月3日这一天工资,赖在医院不走,还在医院大吵大闹,引来众多来此就诊及过往群众的围观,王某的举动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医院认为王某的一次次反悔是在逼医院让步,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担心若再做出让步,还是无法满足王某的要求,这样会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运作及医患人员的工作生活。

在双方的陈述过程中,双方再次陷入争执,并情绪激动,令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首先安抚双方情绪,同时表明会公平、公正、合理解决问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借此转移双方当事人“对抗”的注意力,并在当事人之间树立信任感,消除顾虑。随后调解员向陈某了解,与王某从事同类工作的人员工资标准是多少,是否有工资条、收入明细等书面证据。陈某随即拿出了与王某从事同类清洁和保卫工作人员的工资条,显示工资为5400元/月。

调解员向王某指出,讨要工资时,大吵大闹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反而会影响医院正常营业,造成院方的经济损失是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到时不仅无法顺利解决其劳动报酬及相关的费用问题,反而还会引起新的纠纷,建议王某稳定情绪,理智参加调解。王某听了调解员的劝导后,情绪逐渐稳定。调解员见状,向王某解释,因王某尚在试用期期间,尚未与医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无法从合同上明确王某的工资标准,但是参照与王某从事同类工作人员的工资明细可见,工资应为5400元/月,建议王某参照这个标准提出诉求。王某看到其他同事的工资数额准后,同意按照54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自己的日工资,但是认为自己3月3日已经做完了清洁工作,应当得到当日的工资。

调解员随即与陈某进行沟通,调解员向陈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阶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考察岗位的阶段,试用期间,医院认为王某胜任不了该工作,可以辞退王某,但应提前告知王某,向王某提供不能胜任该岗位的相关证据,讲明原因,让其做好离职准备,并付清劳动报酬。同时,医院在招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岗位要求及待遇等事项,避免在试用期间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矛盾。现王某同意按照54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自己的日工资,已经首先做出了让步,同时,3月3日当天,王某确实付出了劳动,且按照5400元/月的标准计算日工资,平摊在每一日的工资数额并不大,此外,王某不能胜任工作并非自身不负责消极怠工,因此建议医院考虑王某作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实际困难,能够考虑将3月3日的工资计算在内。医院对于调解员的建议表示认可,同时表示王某工作期间态度认真,确实是因为视力问题才不能继续聘用王某,因此同意将3月3日的工资支付给王某。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珠海市某医院支付王某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3月3日的工资、搬家运输费共计1950元。

2.王某承诺于2021年3月3日之前搬离医院员工宿舍。

3.双方履行协议之后,双方承诺不再以本协议之事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宗因劳动报酬引起争议的纠纷。外来务工的劳动者居住不稳定,难找工作,法律意识淡薄,易采取过激的行为维权。对于此类纠纷案件,调解组织应当及时介入调解,遏制情势的恶化,抓住纠纷案件矛盾焦点,以法治和德治理相结合的方法,耐心细致做通思想工作,促使达成调解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建议劳动者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应做出过激的行为,激化矛盾纠纷。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当依法依规,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或消极推诿,并支付劳动者足额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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