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男,1991年3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刘某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刘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两万元。2015年1月19日投入湖北省襄北监狱服刑。2017年12月18日经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五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19年8月2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襄北监狱十一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刘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刘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刘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六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获得五次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刘某没收个人财产两万元,已履行完毕,且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刘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十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于2019年9月3日召开会议审核一分监区意见,认为服刑人员刘某系涉毒罪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其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刘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0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刘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湖北省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服刑人员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0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刘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刘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刘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19年12月25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刘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