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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厦门市某酒店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54°c 2023-12-02
导读:胡某(湖南籍)是某大学在校学生。2017年11月10日学校组织到厦门某酒店实习,胡某在学校的指导下与酒店签订了实习期的用工合同,期限为三个月。
【案情简介】

胡某(湖南籍)是某大学在校学生。2017年11月10日学校组织到厦门某酒店实习,胡某在学校的指导下与酒店签订了实习期的用工合同,期限为三个月。然而,12月底,合同未到期,学校就将所有实习的学生召回。之后酒店便以胡某未履行完合同为由,拒付11月份的工资。胡某与酒店多次协调未果,无奈之下,于2018年1月8日从湖南乘坐火车来到厦门,到某街道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胡某身在农村家庭,经济条件一般,远到厦门来实习,一方面是为了增长见识、积累经验,为以后的工作打基础;另一方面,也希望将实习期间的工资所得作为部分生活费,以此来减轻家里的负担。未完成与酒店的实习协议,并非胡某主观故意。而作为尚未走入社会的在校学生,坐长途火车到厦门维权,胡某实属无奈。调解员听完胡某的讲述后,首先安抚了他的情绪,并表示一定会帮助他与酒店就工资问题沟通,协商双方解决好这个问题。

根据胡某提供的酒店信息,调解员找到了酒店负责人李某了解情况,经过劝说,李某同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合同未履行完,工资是否应当支付?学校将学生召回,是否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

调解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先向李某确认了胡某在酒店的实习情况。李某作为负责人,认可了胡某一个月来的工作表现,认为其顶岗实习期间工作态度积极,能够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之后,调解员提出,胡某所在学校属于高等职业学校,胡某到酒店实习的行为适用于教育部等五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第十三条规定“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而当事人提供的两份协议,一份是由酒店与胡某所在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约定学校派出学生到酒店工作实习,由酒店支付工资补贴等;另一份是酒店与胡某的实习协议,约定了工资补贴的支付方式等。调解员通过仔细查看协议内容,发现两份协议都十分简单,并没有就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的约定,因此,在发生此类纠纷时,无法单纯依靠协议来相互约束或履行义务。

同时,《规定》第十七条中也明确了,“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既然胡某在酒店实习过程中未曾出现工作失误、整体表现良好,那么依照《规定》,酒店没有理由克扣胡某的实习工资。另一方面,针对学校的违约行为,调解员建议酒店可以就此再与学校协商,向学校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调解员表示,胡某千里迢迢来到厦门实习、打工,又因维权问题两地奔波,于法于情于理,酒店都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其工资。

【调解结果】

调解员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劝说李某谅解胡某的难处,依法依规履行酒店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酒店现场支付了胡某11月份的实习工资,计人民币1457元。

【案例点评】

随着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职业学校的学生在实习中呈现出各类问题,很多兼职实习的学生都有过被拖欠、克扣工资、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遭遇。由于相关法律的空白和维权意识的欠缺,很多侵权事件最终都不了了之。为了切实维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201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共同下发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其中就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尤其对实习协议的内容、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也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调解员建议,不论实习期长短,学生都要与实习单位签订正式的实习协议,详细约定实习时间、地点、内容、要求、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实习考核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要求实习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障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同时,实习过程中遇到任何的困难甚至伤害,都应当及时与学校反映并寻求帮助,只有这样,才能全方位保护自己,更好地实现“学以致用”的实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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