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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康监狱服刑人员霍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66°c 2023-12-01
导读: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因霍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以(2011)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霍某某,男,1960年07月05日出生,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因霍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以(2011)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29年1月18日止,判决执行之日为2011年12月23日,于2012年2月2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1日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并法减字第02364号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4月6日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刑更17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止日为2026年11月18日。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山西省新康监狱《2020年第三批减刑工作方案》的要求,监区于2020年11月30日召开会议,对霍某某考核期内的奖惩情况、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狱内消费情况、减刑幅度及减刑起始时间进行了集体合议,对霍某某提请减刑案件进行研究。经合议,与会人员认为霍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霍某某分别于2017年7月10日、2018年1月12日、2018年6月20日、2018年12月29日、2019年8月27日、2020年3月30日、2020年10月30日共获得监狱表扬七次,剩余考核积分131分,符合呈报条件。

经监区与会人员讨论,一致通过对霍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拟减刑后刑期截止日期为2026年2月18日。会议后,监区将合议结果自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在监区公示三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1年1月4日经刑罚执行科会议对霍某某呈报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改造成绩(行政奖励)、三课成绩等方面的审查,认为监区提交霍某某材料齐全,提请幅度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意见,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21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认为霍某某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履行,月均消费低于人民币三百元,但人民币302万元退赔款未履行,数额巨大,且罪名三个,综合考虑建议从严两个月。太原市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新康监狱检察室人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实体条件及办理过程予以监督。检察机关认为,综合霍某某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财产交付后的一贯表现,建议对霍某某提请减刑幅度在上述基础上再从严一个月。经与会人员讨论研究,一致通过对霍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并于2021年1月22日至1月28日在全监进行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公示期满后,将霍某某提请减刑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1年2月2日,经监狱长办公会集体合议,对霍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山西省新康监狱于2021年2月3日以(2020)晋新监减建字第1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裁定减刑,并将相关材料抄送太原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报备。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3月2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霍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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