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范某某,1974年6月3日出生,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人,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6月25日止。范某某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范某某分别于2015年9月10日和2016年12月27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19年11月21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晋城监狱范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范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范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对范某某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其再犯罪风险程度为低等;监狱于6月10日委托晋城市泽州县(罪犯范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范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泽州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范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范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范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范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范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邀请晋城晋普山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范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晋城晋普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假释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0年4月1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范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0年6月3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服刑人员范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