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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小佳故意杀婴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31°c 2023-10-20
导读:小佳(化名)是一名16岁的花季少女,在某职业学校读高中。读书期间,认识了一名男孩并与之交往。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小佳发现自己怀孕。小佳与男孩商量,并确定了堕胎的计划。因二人都对怀孕缺乏常识、未予重视,以致堕胎计划直到小佳怀孕九个多月也未成行。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小佳故意杀婴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小佳(化名)是一名16岁的花季少女,在某职业学校读高中。读书期间,认识了一名男孩并与之交往。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小佳发现自己怀孕。小佳与男孩商量,并确定了堕胎的计划。因二人都对怀孕缺乏常识、未予重视,以致堕胎计划直到小佳怀孕九个多月也未成行。怀孕期间,小佳照常在学校读书、回家。由于穿着宽松肥大的衣服,学校和家人一直都未发现异样。大概怀孕九个多月时,一天小佳正在上课,突然感到腹部疼痛难忍,懵懂无知中在学校厕所内生下了孩子。孩子从其体内滑落到厕所的蹲坑内,并开始发出哭声。小佳对眼前的一切感到惊恐和害怕,她不想让别人知道或发现她的秘密,于是捂住孩子的口鼻不让其哭出声。随后,小佳被学校老师发现。在120医生赶到后,小佳主动对医生说出了自己捂死孩子的经过。

案发后,小佳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律师接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未成年人小佳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小佳的家长,家长表示案发后,小佳的心理受到巨大影响,性格变得非常内向压抑,了解到受援人租房地址与律师事务所距离遥远,承办律师主动来到受援人家中了解情况。在偏僻简陋的出租屋内,承办律师见到了紧张不安的小佳。为了避免多次陈述案情给小佳造成更大心理伤害,承办律师主要采取阅卷的方式了解案情,而非像办理其他案件那样让当事人陈述案发经过。在会见中,承办律师更多的是从将来如何让小佳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建议,

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更好的教育挽救小佳,找到真正适合她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承办律师认为,非监禁刑罚是对小佳最有利的处理方式,但是外地户籍人员在北京适用缓刑有一定的要求,承办律师主动联系北京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了解在京执行缓刑需要符合的条件,而后告知小佳的家长,让其去办理暂住证等,为小佳争取缓刑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本案之所以发生,与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长期疏于教育保护有着直接关系。在会见时,承办律师不仅仅会见了小佳,而是用更多的时间与家长进行了沟通,指出遇到这种问题时家长不要给孩子更大的压力,不要苛责,孩子已经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家长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主动和孩子交流,了解孩子的想法,不要再一味抱怨,认为孩子给家长丢脸了,这样孩子可能永远走不出心理阴影。承办律师了解到,主审法官还为小佳安排了社工的心理疏导等活动,小佳感到这些活动对自己有帮助并一直主动参与。承办律师鼓励小佳遇到困难一定要说出来,不要放弃自己。办案过程中,律师、法官和社工都在真心的帮助小佳。经过承办律师的多次沟通,小佳为开庭做好了心理准备。

本案经过两次庭审过程,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案发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因为在案发当天,120人员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就主动告诉医务人员自己杀害婴儿的事实;3.被告人具有当庭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4.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预谋;5.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不深;6.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7.被告人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8.被告人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2016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佳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有自首行为等法定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少女杀婴案与一般有预谋的杀人案相比,在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区别较大,应充分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建议法庭判处缓刑,最终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援助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不仅有效避免了因办案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而且通过综合运用社工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家长正视问题等方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感情用事、容易冲动等特点。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强,但辨认、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凸显出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性安全教育的缺乏,为增加未成年人对性行为性质和后果的了解,避免其受到性侵害,家庭应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性安全教育,帮助其正确认识与处理两性关系;学校也应当教授学生与年龄增长相一致的生理知识,帮助其树立自尊自爱的性道德观。

据调查统计,近年来,中学生未婚先孕或堕胎现象非常严重,对当事人及家庭造成了严重危害。本案的成功办案,对于引导中学生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学校和家长对孩子性知识教育的重视、共同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度过青春期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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