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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人员雷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55°c 2023-10-21
导读:雷某某,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雷某某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2日作出(2002)云刑初字第8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案件基本情况】 雷某某,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雷某某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2日作出(2002)云刑初字第8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01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12日止,于2002年11月13日入狱服刑,2017年6月29日调入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2月7日经XX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农七刑初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雷某某因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残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12月7日至2025年12月6日);2011年9月28日经XX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兵八刑执字第113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7年1月2日经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兵03刑更17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5月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24日,因雷某某自2017年1月2日减刑后至今已达二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的情形,且获得考核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要求,青海省门源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雷某某提请减刑案件。分监区民警会议综合雷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雷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期内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为其提请减刑。同时,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8月2日由其亲属代缴完毕。因该犯所犯罪名属于(法释〔2016〕23号)第七条规定的从严掌握情形,对该犯罪名从严一个月,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一致同意为雷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2019年1月27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认为雷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分监区对雷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的建议。会后,按规定在监区内予以三日公示,公示期内无民警和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具有悔改表现的单行材料等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审查。2019年4月1日经刑罚执行教育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雷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罚金五千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雷某某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4月18日,青海省门源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教育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会议充分审议了雷某某在服刑期间的实际改造表现,同时还对雷某某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罚金履行票据等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雷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雷某某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的评审意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因出差未能列席参加会议,但通过电话征求了口头意见。会后,刑罚执行教育科根据规定在各监区、接见中心、监狱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作出“经本院审查认为,未发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不当,同意向法院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5月9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雷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雷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雷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13日,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审理方式依法进行了案件审理,认为服刑人员雷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罚金五千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6月14日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开庭宣判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雷某某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6月17日送达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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