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吴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装饰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将位于某地的新建房屋交给某装修公司装修,装修总价为包干价,共计20万元,《房屋装修装饰合同》签订之日,吴某支付合同总价的50%装修款给某装修公司,在《房屋装修装饰合同》签订的半年内某装修公司完成该房屋的装修工作,验收合格后,吴某支付剩余装修款给某装修公司。”《房屋装修装饰合同》签订后,吴某按照合同约定向某装修公司支付了10万元装修款,但某装修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2017年11月,因某装修公司自身经营不善,无能力继续履行《房屋装修装饰合同》约定的义务,某装修公司向吴某提出了解除《房屋装修装饰合同》的要求。2017年12月,双方签订了《解除协议》,并约定“某装修公司应在解除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退还吴某支付的10万元装修款,若某装修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吴某10万装修款,应按应退款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解除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经吴某多次催讨,某装修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装修款及违约金。吴某打算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并申请法律援助。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吴某与某装修公司是因装修装饰合同违约而产生的纠纷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二)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四)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