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户贺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从XX某瓜果公司购买了一批西瓜。贺某某与货车司机田某某达成运输协议,由田某某负责将西瓜从XX运输到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货到后由贺某某支付运费。田某某将西瓜运到目的地并卸货过称后,贺某某以西瓜质量不好为由拒绝向田某某支付运费,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田某某拨打110求助,110民警通过公调对接方式,将该纠纷转交万柏林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立即安排调解员介入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承运人田某某了解情况。田某某称,贺某某从XX某瓜果公司订购了一批西瓜,由田某某负责运输。历时两天两夜,奔波两千多公里,终于将货运到目的地太原。货到当晚,贺某某先以天色太晚为由,不让田某某立即卸货,第二天卸货过称后,贺某某又提出部分西瓜品质不好,要求田某某联系供货方退还部分货款,否则不向田某某支付运费。田某某认为,关于西瓜品质问题,贺某某应当与XX某瓜果公司协商处理,根据运输协议,自己只负责运送货物,现西瓜已经安全送达,贺某某应当依约支付运费。田某某多次找到贺某某要求支付运费,但贺某某拒不支付,甚至索性不再露面,也不接电话。田某某为此在太原滞留两天一夜,最终选择报警处理。
从田某某处了解情况后,调解员与某瓜果公司通电话询问有关情况,某瓜果公司称,贺某某要求某瓜果公司帮其找一名货车司机负责运送西瓜,某瓜果公司为其联系了田某某。贺某某与田某某取得联系,双方谈好了运费,约定田某某将西瓜运送到太原目的地后,贺某某货到付款。
查清事情脉络后,调解员冒着酷暑在市场里寻找贺某某,找遍所有店面均不见贺某某的身影,贺某某依旧不接电话,不回信息。考虑到贺某某店内的员工一定能联系上他们的老板,调解员对店员分析利弊,希望他们联系贺某某尽快出面解决问题。最终,调解员接到了贺某某来电,贺某某同意参与调解。
贺某某到达调解室后,调解员指出他先前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田某某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将西瓜安全运输到目的地,货也卸车过称,贺某某理应足额支付运输费,不能以西瓜品质问题等与运输毫无关系的理由拒绝支付运费。同时,由于贺某某拒绝支付运费,导致田某某及货车滞留太原三天,贺某某还应该承担拒绝支付运费给田某某造成的其他损失。经商应以诚信为本,田某某并无过错,贺某某不应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解、说服教育和释法析理,贺某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立即足额支付运费,也愿意承担给田某某造成的其他损失,对于自己行为给田某某带来不便也诚恳道歉。田某某表示接受贺某某的歉意,并放弃对其他损失的赔偿要求,贺某某只需按协议足额支付运费即可。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贺某某支付田某某运输费7000元;
2.田某某放弃其他损失赔偿要求。
贺某某当场给田某某微信转账7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本纠纷成功调解主要得益于两个方面:一是调解员急群众所急的为民情怀。纠纷发生正值盛夏,田某某的大卡车停开一天就损失了一天的收益,而贺某某的西瓜属于生鲜,不易保存,无法出售也会造成很大的损失。纠纷及时顺利解决,既化解了双方矛盾,也最大程度减少了双方损失。调解员以实际行动彰显出“人民调解爱人民,人民调解员为人民”的铮铮誓言。二是调解员坚持原则又不失灵活的担当精神。面对贺某某避而不见的情形,调解员思路灵活,做店员的工作,促使贺某某出面解决纠纷,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准确释法析理,使贺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且对相关法律有了正确认识,最终争取到田某某的谅解,促使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