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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680°c 2024-11-09
导读:在劳动争议矛盾爆发之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情绪是对立的,法援律师想要化解矛盾,理清矛盾点非常重要,真正了解双方诉求,才能解决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但是申请劳动仲裁、诉讼是需要花费群众很多时间和精力,如果能够协商解决,不但能避免劳动者和公司的诉累,还能节约司法资源,所以调解工作非常必要。
【案情简介】

吴某某,海南某实业公司(本文简称“公司”)保安,于2022年5月1日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2022年8月26日,公司保安部以“吴某某于8月9日上班期间不服从领导安排擅离职守,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不顾集体安危,擅自离开。”为由开除了吴某某。吴某某不服,认为公司是故意找借口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2022年9月13日,吴某某到乐东黎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并且有没有赔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针对该情况向其详细解答,单位无故辞退员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补偿,并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材料。经审核,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中心决定对吴某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张慧兰承办。

承办律师张慧兰受理案后,立即约见受援人吴某某,听取受援人的诉求,询问案件情况,作书面约谈笔录,收集和补充证据材料。吴某某在职期间,已经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公司应当给予吴某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随后,张律师让吴某某提供了公司负责人的姓名和电话,并电话联系吴某某所在公司的负责人,开始调解沟通工作。

经张律师在与公司负责人李某进行电话沟通调解,了解到公司的真实想法,因为疫情爆发,公司经济方面压力比较大。经过几次沟通以后,公司负责人李某也有了和解的想法,就此双方和解意愿形成。

2022年10月13日,张律师约了公司代表赵某和吴某某来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协商,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经过两个小时的释法说理和谈判以后,公司代表赵某表示劳动者吴某某辛勤工作不容易,吴某某也表示公司在疫情期间经济压力大,双方都相互理解,最终握手言和。本着调解优先,承办律师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在张律师的协调下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约定公司于 2022年10月19日前向吴某某一次性支付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3800元,协议书签订以后张律师又及时电话跟进和解协议书履行情况,公司负责人李某和公司代表赵某也积极配合工作,督促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和解协议书加盖公章,并提前一天将约定的款项支付给了吴某某,吴某某也表示十分满意这个结果。

至此,吴某某与公司的矛盾终于得到了化解,维护了双方的利益和尊严。事后,公司代表赵某甚至再次向吴某某抛出橄榄枝,希望等公司渡过难关后,继续邀请吴某某回公司工作,吴某某也十分欣慰,感谢公司最终能够理解劳动者的辛苦和不易。

2022年10月18日上午,吴某某将一面绣有“捍卫正义司法为民,志愿律师心系百姓”的锦旗送到了乐东黎族自治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张慧兰的手上。

【案件点评】

在劳动争议矛盾爆发之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情绪是对立的,法援律师想要化解矛盾,理清矛盾点非常重要,真正了解双方诉求,才能解决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但是申请劳动仲裁、诉讼是需要花费群众很多时间和精力,如果能够协商解决,不但能避免劳动者和公司的诉累,还能节约司法资源,所以调解工作非常必要。

本案的法律工作核心是以“以人为本”的原则,借助情理法做好了公司和劳动者的调解工作,最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正如张慧兰律师所说,化解社会矛盾,定分止争,避免群众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是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希望未来能够继续发挥法援律师的作用,多为百姓服务,为群众解忧,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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