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赵某某与徐某某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2006年在宁夏固原彭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生育长女徐某琳、长子徐某洋,2008年生育次子徐某鑫。自长子徐某洋出生后,徐某某不务正业、不尽家庭责任,与朋友经常玩乐、夜不归宿,偶尔回家也常因琐事殴打辱骂赵某某。2009年12月9日,徐某某向赵某某作出书面保证:保证生活诸事与其商议并且不再打骂等内容。但是事后徐某某仍不思悔改,于2012年农历1月7日离家,后双方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
赵某某曾向彭阳县人民法院诉请与徐某某离婚,2015年6月5日,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事后,双方仍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关系没有得到缓和。在此期间,婚生子女徐某琳、徐某洋、徐某鑫均由赵某某抚养,徐某某只支付少部分抚养费,在照顾家庭方面赵某某尽了大部分义务。为维护其和孩子的合法权益,2022年8月,赵某某再次起诉离婚。因赵某某经济困难,遂向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赵某某符合援助条件,法援中心即指派宁夏朔方(彭阳)律师事务所安呈财律师办理此案。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受援人赵某某在抚养子女方面尽了绝大部分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为此承办律师在撰写起诉状时,根据此项规定向被告徐某某增加了支付家务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具体诉讼请求如下:第一,请求依法判决受援人与徐某某离婚;第二,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女徐某琳、徐某洋、徐某鑫由受援人抚养,由被告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18周岁;第三,请求依法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徐某某支付家务补偿10万元;第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徐某某承担。
法院经公开审理,做出以下判决:第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第二,婚生子女徐某琳、徐某洋、徐某鑫由原告赵某某抚养,被告徐某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0元;第三,位于彭阳县某村房屋属双方共有财产部分归被告徐某某所有,被告徐某某支付原告赵某某财产折价款20000元;第四,被告徐某某支付原告赵某某家务补偿金10000元。
【案件点评】本案胜诉最大的亮点是彭阳县人民法院支持了申请人赵某某家务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家务补偿金制度是民法典对负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新增加的一项权利,在本案中,律师正是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为受援人争取了自己的合法权益。